【实务】关联交易频发生 税务合规“亮红灯”
近期,一家从事白云石矿开采业务的企业,因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近年来,受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绿色矿山建设和资源税改革等影响,大型矿山企业大多成立了涉及行业众多的关联企业,以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但一些矿山企业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对税收法律法规关注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从事白云石矿开采业务的企业。多年来,通过直接投资、与其他关联方交叉投资等方式,产生了包含贸易公司B、运输公司C、财务咨询公司D及10余家材料加工企业在内的关联企业。在具体经营中,A公司将原矿开采出来后,直接全部交由B公司对外销售;B公司经C公司运输后,直接转售给众多关联材料加工企业。同时,A公司与D公司之间存在金额较大的借款业务。
A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很容易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A公司的原矿产品,经B公司中转,全部销往关联材料加工企业,实现矿产品开采、销售、加工一体化,有助于A公司减少交易成本。不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A公司生产的白云石原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因此,如果A公司向B公司销售原矿产品的定价过低,可能存在少缴资源税风险。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A公司将开采的原矿产品交由B公司对外销售的,税务机关将根据B公司对外销售单价和数量,确定A公司的资源税计税依据。
如果B公司向关联材料加工企业销售原矿产品时,定价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而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后者收取相应付价款和费用,进而减少了B公司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并依据最终调整价格,从源头确定A公司资源税计税依据。
B企业通过关联运输公司C,将原矿产品从坑口运送到码头,有利于货物及时外运,同时减少运输成本。但如果内部运输台账管理混乱,记载的运输数量与企业销售数量、矿管处监测运输数量不一致,易带来企业运输费不计、少记增值税的风险。如果金额较大,还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带来行政处罚风险。
A企业向其关联方财务咨询公司D借款,有利于周转资金,抵抗金融风险。但如果关联企业间借款处置不当,易带来所得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A公司向关联企业借款,数额不能超过权益性投资金额的2倍,支付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否则将会带来少记所得税风险,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开展境内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对开展关联交易的企业来说,关注税收法律法规,是防范税务风险的必然要求。
矿山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关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判定货物销售内部定价是否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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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2月13日B3版
作者:江澜 何园园,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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