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小规模纳税人,享阶段性减免增值税优惠,这些细节要注意!
2月25日,一则消息“霸屏”朋友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以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其中的涉税内容成为财税界人士关注的重点:自3月1日~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对此,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总监程娱表示,这一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推出,惠及全国众多小规模纳税人。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这一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具体细节作出规定。
“我公司能否享受这一优惠?”消息一经发出,不少企业负责人纷纷在评论中留言。对此,程娱表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从国务院常务会决议来看,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皆可享受这一减免税优惠,并不受其企业类型和所处行业的限制。”程娱说。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此次阶段性减免税的范围,不仅包括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且包括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换句话说,适用3%预征率的建筑安装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此次减免税优惠;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属于此次减免税范围之内。
程娱在采访中表示,此次减免税政策,对湖北省境内和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力度。因此,准确辨别自己是否属于湖北省境内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十分重要。实务中,不乏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市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程娱建议纳税人根据其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地址进行判断。
按照规定,这一减免税政策的施行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小陈税务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志坚提醒企业注意,这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举例来说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提供了一项建筑服务,该项目于2019年3月完工,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了质押金和保证金,且未开具发票。2020年4月19日,甲公司收到质押金和保证金80万元,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4月19日,免征增值税。再如,北京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取一笔2020年4月~2021年3月的物业费共计3万元,按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物业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可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程娱提醒适用这一阶段性减免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关注,13号公告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1%),纳税人须准确核算销售额,并按照5号公告的具体要求,准确填报收入数据。
陈志坚还提醒企业,关注发票的开具问题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环节的税务处理细节。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买方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仍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差额纳税的凭证管理规定执行,如取得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票面上的税额或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3月3日A4版
原标题:小规模纳税人可享阶段性减免增值税优惠,专家提醒:湖北内外有差异 优惠时间有期限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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