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税会差异处理需谨慎
举例来说
2019年10月,乙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包括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乙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2019年12月,乙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此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该电梯直到2020年2月才进行安装。截至2019年12月,乙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假设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乙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乙公司据此认为,其已发生的40万元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需要对履约进度的确认做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在合同中,该电梯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乙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在会计处理方面,2019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40-30)÷(80-30)=20%,应确认的收入为(100-30)×20%+30=44(万元),成本=(80-30)×20%+30=40(万元)。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875号文件的规定,乙公司的完工进度为40÷80=50%,应确认收入100×50%=50(万元),成本80×50%=40(万元)。由此,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差异所引发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之间的差额,将形成税会暂时性差异。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新收入准则所结转的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成本40万元,而在税务处理中,按完工百分比计算的结转成本为40万元,两者虽然数额相等,但其中的计算原理其实存在很大差别。
实务中,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企业既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新收入准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也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8月21日B3版
原文标题:《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出现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不慎易出错》
作者:曹越 何振华 郭建华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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