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9月修订版)》,旅游景区接待游客量上限由原来最大承载量的50%上调至75%。随着跨省游团队游重启、出行旺季到来,多地旅游业加速复苏成绩显著。笔者提醒,旅游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须关注发票开具、亏损弥补等实操要点。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今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就包括了提供旅游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
举例来说,旅游服务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2020年1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091800元,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支付了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分包费436720元,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假设A公司在本月没有其他业务,且不考虑上期留抵税额。这种情况下,A公司2020年1月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其2020年1月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09180÷(1+6%)=103000(元),销项税额为103000×6%=6180(元)。对于这6180元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企业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加强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同时,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根据8号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旅游企业在享受延长亏损年限优惠时,须满足主体条件。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旅游企业主要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同时,旅游企业的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举例来说,假设上述A公司2020年度发生亏损,当年度取得旅游服务收入500万元,销售纪念品收入60万元,其对子公司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为100万元,收到当地政府补助(假定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50万元。那么,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A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为500÷(500+60)=89.29%,大于50%。因此,A企业2020年度亏损可以享受结转期限为8年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8号公告规定的延长弥补年限的亏损,仅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建议有关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规则中的“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这一原则进行纳税处理。
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在2020年~2025年连续6个纳税年度均亏损,2026年度盈利。那么在2026年,A公司可以先对最先到期的2021年亏损进行弥补。而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因其亏损弥补期限截至2028年,尚余3年,因此可先不进行弥补。由此可见,合理利用税务申报规则,可以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优惠政策。另外,根据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相关企业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在填写《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时,须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3项具体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9月25日B2版
原标题:例解旅游企业可享税收优惠重点
作者:张倩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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