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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将推出个人养老金制度,从税收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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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此前已在国内试点。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本报记者 孙毓泽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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