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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拍卖税费由谁负担?338件涉税建议提案100%办结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关于办理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工作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把办理工作与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统筹结合起来,高质量办理集中接收的建议提案338件,其中,人大建议209件,政协提案129件,办结率达100%,得到代表委员充分肯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中,公布了一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其中就有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由谁负担、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税等引起广泛关注的建议和提案。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要求,各承办司局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并要求司局主要领导亲自抓,深入研究、加强指导,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税务总局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充分吸纳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将其转化为推动税收工作的硬招实招,支持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取得了较好成效。

  

  针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一些代表从不同角度提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经济恢复发展的建议。税务总局逐一认真研究,充分考虑代表委员的关切,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积极提出有关建议,国务院先后出台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基本盘、保障民生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


视频来源:央视《新闻直播间》


  针对部分代表委员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梳理发布了涵盖214个税费事项的网上办理清单,效率大幅提升。目前,企业纳税人有90%以上的业务量可通过网上办理,其中纳税申报业务网上办理率达99%以上。部分代表委员提出“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等建议逐步落实。


疫情期间,珠海市税务部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鼓励网上办、自助办、预约办,支持地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税务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办理建议提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建议提案办理实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  

  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扩展阅读

这些社会关切的涉税建议,有答复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3月3日A1版,有增删,详见《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本报记者 王君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央视《新闻直播间》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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