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提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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