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近日,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契税相关的咨询,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如何征收契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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