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统计】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2.1万亿元 占GDP3.63%
文化产业评论:今日(2015年1月23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也就是文化产业)的主要指标统计结果。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21351亿元,与GDP的比值为3.63%。另,文化产业评论顺带查了近几年统计结果,这里做一个比较,供朋友们参考。(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与当年GDP的比值为3.48%。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15516亿元,与当年GDP的比值为3.28%。)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测算标准和范围依据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新标准。该分类标准详见今天文化产业评论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对201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测算,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21351亿元,与GDP的比值为3.63%。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20081亿元,比上年增加2010亿元,增长11.1%,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1个百分点。
按行业分:
文化制造业增加值9166亿元,占42.9%;
文化批零业增加值2146亿元,占10.1%;
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0039亿元,占47.0%。
按活动性质分:
“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2695亿元,占59.5%;“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8656亿元,占40.5 %。
在文化产业增加值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创造的增加值为3495亿元,占16.4%。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全部行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其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
2、测算标准和范围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新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行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120个小类。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2013年为普查年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测算范围包括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全部行业中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于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没有包括个体经营户,故2013年相关指标没有增速。
3、测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进行测算。本次测算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资料进行。
4、数据修订
本文中的GDP即国内生产总值,使用的是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调整后的数据。
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数据
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3-08-26
根据有关资料,我们对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进行了测算,其结果如下:
一、文化产业实现较快增长。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按同口径和现价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16.5%,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6.8个百分点。
二、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稳步提高。2012年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与GDP的比值为3.48%,按同口径计算,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文化产业对当年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为5.5%。
三、产业构成保持相对稳定。2012年文化制造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7253亿元,比上年增长17.4%;文化批零业实现增加值1187亿元,增长9.4%;文化服务业实现增加值9631亿元,增长16.7%。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40.1%、6.6%和53.3%,与上年39.8%、7%和53.2%相比无明显变化。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是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全部行业中的法人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其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
2、测算标准和范围
为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明确规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2012年,国家统计局对该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当年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从2012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统一实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新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测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全部行业中的法人单位。
3、测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进行测算。在测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分别计算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的增加值,这三类单位的增加值合计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其中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法人增加值根据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年报数据进行测算,其他企事业法人单位增加值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资料进行推算。
4、数据修订
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新标准,本文对已发布的2011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相关数据进行了相同口径的调整。根据新的口径,2011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由13479亿元修订为15516亿元,与当年GDP之比由2.85%修正为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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