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治理:融合与创新
文化产业评论:习近平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通过视频讲话指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都带来了深刻变化……”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其承载的价值和意义很大程度上是文化所赋予的。互联网作为一个平台,将当下的文化现状放大并反映出来。网民在消费和体验不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加深对其他文化的认同度,进而逐步将不同类型的文化与自身文化相融合。互联网的参与者对不同文化的态度不是排斥而是好奇接受,进一步加深了文化的融合之势,诸如代际文化、传统文化、现代与后现代文化、东西方文化、高雅文化与草根文化等,它们之间不断地相互了解,减少了文化代沟,促进了文化交流和进步。“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互联网文化治理的问题说到底是互联网文化建设的问题,是如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传播正确的价值观的问题。
作者:王虹
来源:人民论坛理论研究中心
编辑:刘露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正引领和改变着互联网生态和传统的产业生态。在互联网内容上,网络社区、即时语音通信、交互式网络电视、直播、弹幕等技术,作为技术支撑和传播渠道促进了产业的升级的同时,技术本身也成为了互联网的内容;在互联网服务模式上,诸如LBS(线上到线下服务)、O2O(基于位置服务)这样的服务,通过对位置和需求的定位,将网络和现实生活紧密的连接在一起,实现了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技术进步推动了互联网去中心化,形成其多元传播、融合发展、生态塑造的时代特征,这对于文化发展和治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互联网给多元文化的传播、文化融合和文化全球化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文化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另一方面,互联网亚文化尤其是不良文化和消极文化对主流文化造成冲击、网络负面舆论增多、网络市场秩序失衡等问题不断涌现,给网络文化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治理现代化要求下的互联网文化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里的治理体系是由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领域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构成的综合体系。不同于传统管理的主体单一、自上而下和强制性,现代治理具备多主体、多中心、多元共治的特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体现出政府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也能够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之中,并发挥监督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括意识形态顶层设计和思想文化层面的现代化等。文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要发挥其教化作用,以文化来引导人、塑造人,将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
文化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治理理念在文化领域的应用。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外在表现,是不易被管理的。而文化的载体,如广播电视、出版发行等具体的行业及其产品才是文化治理的基础。互联网作为新兴的文化载体,其去中心、多主体特征同现代治理理念相一致,可见互联网既是进行文化治理的核心平台,也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不仅如此,互联网与文化的融合发展还使得文化治理具有更高层次的战略意义。文化治理要在政府主导、企业自觉、行业监督的共同作用下,引导社会文化健康发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发挥文化软实力的价值。互联网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文化平台,其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已经对经济平稳发展、社会秩序安定、青少年价值观塑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逐步推进,互联网更成为国家文化输出、塑造国家形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阵地。
互联网时代文化治理的要点
文化治理的主客体统一性
“文化”一词本身就具有多义性,它既是过程也是结果,既是形式也是内容。在文化治理之中,文化既可以作为治理的手段,也可以充当治理的对象,具有主体、客体相统一的特征。文化作为治理的主体,主要以意识形态的形式来发挥文化软实力,它不仅服务于国内主流思想、价值观的塑造,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更是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角色参与到全球治理中。文化作为治理的客体,主要用于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以文化治理的 38 39218 38 14988 0 0 960 0 0:00:40 0:00:15 0:00:25 2994方式促进公益形式和产业形式的文化共同发展。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文化治理的双重涵义是相互融合的,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文化治理的同时,互联网也是文化治理的对象。文化治理的双重涵义也是相互促进的,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互联网思维方式在治理过程中的运用有助于治理效果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形成文化治理主客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互联网文化治理的三个层次
互联网文化治理,是以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为导向的。而公共利益是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博弈下实现利益均衡的结果。在国家层面,文化治理的目标是要实现宏观文化环境的繁荣和强盛,包括国家文化安全、全球文化治理、中国文化“走出去”等重要内涵。在社会层面,要实现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信息安全得以保障、网络舆论积极向上、网络文化环境和谐净化等。在公民层面,要保证公民能享受合理合法的网络文化消费、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维护,从而保证公民的网络文化生活不受侵害。虽然在治理过程中三个层次间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但是这三个层次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即要更好地发展互联网文化。而且在多元共治的理念下,三个层次可以发挥各自所长,通过不同的力量去引导、优化和规范各类互联网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提高网络文化参与者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通过自治和共治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文化氛围,实现互联网文化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给文化治理带来的积极影响
多主体平等开放的参与治理
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平等开放。互联网为参与者提供公共的话语交流的互动平台,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极其相似。在这个领域中,网民平等地发表意见,讨论公共事务,享有理想化的话语权,而不受政治权力限制。在早期以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为主要传播媒介的时代,个体和组织主要通过建立网站和发表评论来参与互联网文化治理。而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站和自媒体兴起之后,网络话语权逐步向个体转移,个体集聚的影响力已经开始决定文化热点事件的发展走向,甚至引导和促进公共治理活动。互联网通过给每个人提供平等发声的机会,建立了一个公共话语空间,这就为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提供了与政府互动的渠道。随着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各个地方政府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建立政务平台、服务公号等互联网公共平台,不仅为公民提供政务信息沟通窗口,也以全新的姿态重塑政府的文化形象。一些突发性的事件和在政府治理中被忽视的问题往往经由网络舆论形成热点,倒逼政府加快问题的解决。不仅如此,互联网平台还通过基本的道德素养和平台规范,逐步建立起自治机制。对于一些涉及道德规范的社会问题,网友会进行道德讨论,而对于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互联网平台也积极履行监督的职能,从而形成民主监督、互相约束的良好机制,有力地补充了政府在互联网文化治理方面力量的不足,多主体共治的实现进程得以加快。
自下而上的社会减压和文化纾解
互联网文化不同于政府自上而下构建的文化,而是基于非中心和民俗化产生的自下而上的补偿性文化。互联网参与者在享受网络文化生活的同时,更乐意将自己的意见、经验、才艺分享到互联网,由此也缔造了如微博、直播等“用户生成内容”模式的成功。作为补偿性文化,除了生成一些积极有趣的内容外,也必然包含抱怨、不满、宣泄情绪的内容。网民通过将负面情绪在互联网上宣泄以获得心理满足,这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人们的怨气、缓和了社会矛盾。由此可见,互联网文化成为了“社会安全阀”,在安全压力范围内,负面情绪的释放有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文化治理任务之一就是要守住这个“社会安全阀”的安全域。政府借助互联网不但可以了解当下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民众的态度,还可以有意识地利用互联网进行文化纾解。在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互联网是弓,文化是箭,要善于引导各方“势力”制成一张良弓,让文化的价值得以最大化限度的发挥。
互联互通的文化融合
互联网让世界互联互通,构建了文化沟通的桥梁。它将各国家、各民族的文化都聚集在一起,并展现在全球互联网参与者的面前。网民在消费和体验不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加深对其他文化的认同度,进而逐步将不同类型的文化与自身文化相融合。互联网的参与者对不同文化的态度不是排斥而是好奇接受,进一步加深了文化的融合之势,诸如代际文化、传统文化、现代与后现代文化、东西方文化、高雅文化与草根文化等,它们之间不断地相互了解,减少了文化代沟,促进了文化交流和进步。此外,基于互联网而生的各种亚文化,如“技术宅”“二次元”“非主流”文化等,其影响力已经从特定的群体向全社会扩展,社会对于这些亚文化的普遍态度也从批判逐步走向包容和理解,这体现出社会的开放包容程度已经大有提升。不仅如此,在国际间文化沟通交流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文化融合承担起对内凝聚民族精神、对外建构民族新形象的重要使命;通过互联网,以民间活动为核心的文化融合不仅能够更好地实现文化“走出去”,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的实现文化“走进去”,发挥公民主体参与文化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在全球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的大趋势下,互联网极大地减少了文化障碍,促进文化沟通交流,有助于中华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全球文化治理
互联网作为全球化的技术支撑和发展引擎,将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议题和资源连接到一起,不仅给各类组织机构提供了参与到全球治理的渠道,更是通过互联网给公民提供了顺势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的机会。所以,互联网文化治理不仅是本国的文化治理,还是全球文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文化治理的过程中,各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文化能够得到有效输出并在世界文化中发挥重要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全球化给中国文化的传播和发挥影响力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便于使中国的形象越过西方传统媒体直接展现在世界面前。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西方对我们的刻板印象,更能够通过互联网这一力量让中国参与到全球文化治理之中,为中国发出公正的声音,向全世界弘扬中国文化,参与全球文化体系的构建,树立中国的文化大国地位。
互联网在文化治理中的消极影响和问题
网络舆论引导问题
自从微信、微博兴盛以来,社会化传播取代了门户网站时期的单向传播,越来越多自媒体不断发挥社会影响力,网络舆论环境日益复杂。网络舆论作为基于网络载体,围绕特定社会现象、社会问题而发表的言论、意见、议题的总和,其影响力深入各个层面,也是公民表达对社会事件态度并影响其发展走向的重要途径。积极正面的网络舆论是网络文化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然而消极负面的网络舆论的存在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一方面,负面舆论极易催生不良的社会情绪,引发公共事件,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出新的麻烦;另一方面,负面舆论的放大和煽动作用可能会产生一些难以控制的文化思潮,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产生威胁。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复杂的传播方式,使得一些网络文化参与者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目的,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和话语权,蓄意制造和炒作热点事件、宣扬负面的价值观、放大社会矛盾、制造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下,负面舆论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不仅会混肴视听,影响积极健康网络文化的构建,还会对国家形象、公信力产生难以估量的危害。
网络内容监管问题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积累了海量的用户、信息、传播形式和渠道,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仍在呈几何式增长。这些鱼龙混杂的内容和纷繁复杂的渠道中存在着大量危害国家、互联网运营机构和网民的安全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7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同时《2013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指出,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2.56亿,占整体网民的41.5%,网民的年龄结构明显向低龄化倾斜。对伴随互联网发展而成长的“网生代”青少年来说,互联网不仅仅是获取信息的工具,更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形式。青少年时期正是一个人树立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如果他们对社会的认识不足,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则极易受到灰色文化、消极文化、低俗文化等文化的影响,形成不良的青少年亚文化,引发暴力犯罪等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互联网非公开、匿名的特性给一些自制能力不强的人带来了“释放天性”的机会,而互联网信息量大、形式变革快又给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包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广告、网络资源下载工具在内的网络内容和载体中大多存在涉及暴力、色情、迷信、违法等内容的问题。其严重程度依据平台的自治能力、信息传播者的自觉性、传播渠道的被监管程度差异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上有意或无意形成的亚文化、网络思潮、负面消极以及拜金主义等不良信息在没有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进行管理和约束的。然而,这些不良信息的出现,不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还会对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由此可见,要对这些鱼龙混杂的内容和纷繁复杂的渠道中可能存在隐患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不但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而且难以单纯依靠政府的文化监督管理部门来完成。
网络治理方式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给文化治理的事前引导、过程监督和事后追责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首先,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导致文化治理主体难以对未来的形势做出明确的预判,对于互联网产品创新难以把握管理的尺度,过度的管理会阻碍创新,而自由放任又存在巨大的隐患。其次,过程监督的手段更新速度跟不上互联网技术进步的速度,很多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监管滞后。最后,有些问题在发现的时候已经成为“过去式”,无法调查取证甚至无法找到责任单位,追责工作往往无疾而终。
目前,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在对网络文化进行治理过程中不仅治理节奏跟不上互联网变革速度,作为治理依据的政策法规滞后更是制约着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快速变革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适应各类互联网文化治理要求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一次性对66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和修订了许多涉及互联网文化的条款,足见我国对互联网文化治理的重视。然而,互联网发展快、变形多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政策制定的滞后在所难免。一方面,“过期”的政策难以解决新生的互联网文化治理难题;另一方面,针对性政策的缺失使得监管工作不能合理合法的开展。政策的制定已经如此艰难,法律的制定更是无从下手,立法的影响力和要走的程序远大于政策制定,其实现的阻力也更大。
网络市场规范问题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和互联网产业融合之势的形成,不仅传统的内容产业积极向互联网拓展,实体经济跟互联网的融合程度也逐步加强。产业融合创造出新的经济形式和价值,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治理难题。在同内容产业的融合之中,IPTV、OTT、P2P、云存储等技术平台作为资源整合方,它们在获取内容时不直接对版权方构成侵犯,但是却为用户提供可以绕过其他收费环节的渠道,将流量引到自己的页面,从而使收费平台难以盈利。这种技术创新产生的侵权行为明显的破坏了互联网商业秩序,但却因创新融合游离于传统的治理体系之外。而在同实体经济的融合之中,质量保障、虚假宣传、维权服务、互联网金融安全等一系列实体经济中所遇到的问题都因互联网而进一步放大化和复杂化。以大数据、LBS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在用户定向方面发挥出靶向优势的同时也带来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信息的拥有者被恶意攻破,其造成的个人隐私泄露和基于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
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在治理上涉及到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管理中重复和漏洞并存的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调控,基本上是沿用传统媒体的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监管模式,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管理主动性不强、资源浪费多、管理效率低、管理合力难以形成等问题。多部门管理如何使各主管部门间实现协调统一是互联网融合趋势下文化治理的制度难题,它影响着网络文化市场秩序能否良好构建,是决定互联网文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文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走自治和法治结合的道路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人心,而“自治”制度也没有发展成熟,缺乏有效的治理是网络文化问题不断放大的原因。尽管文化治理的核心是多主体、民主化,弱化政府管理,强调市场协调、人民自治,但这一切都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设立关于互联网文化的基本法,是互联网文化发展的保障性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以基本法为核心,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管过程中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逐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面对复杂多变的互联网环境,单纯依靠法律和一些普适性的政策进行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滞后问题。对此,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做到整体性政策和针对性政策、统一性政策和差异性政策、长期性政策和阶段性政策的协调配合,赋予政策一定的自主空间,这有助于处理一些突发性、新生性的互联网文化问题。在监管的基层,更要建立灵活的规章制度,这既是切实可行的管理规范,也是执行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更是法制体系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 “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职能,二者协调互动,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才能水到渠成。
政府从主管转变为主导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领域的开放和共享,但伴随开放共享而产生互联网文化问题也侵蚀着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有利于和谐的文化氛围的形成,但也存在阻碍创新发展的问题。面对互联网文化治理中是管理还是开放的问题,应该认识到无论管理还是开放其宗旨都是实现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互联网文化治理的目标和要求。如此,管理和开放就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共同服务于保障文化安全和实现建设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不同手段。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要求适当地调整管理和开放的程度,做到“该管管、该放放”。
治理的本质是权力的引导而非管制,对于互联网文化治理更应如此。首先,监管和立法的滞后使其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和形态的发展变化,使得管理本身就难以实现;其次,对于网络谣言、网络道德等软性问题,强制性的管理难以实现良好的疏解效果,反而容易造成“抽刀断水水更流”的局面;第三,条块分割带来的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在全球治理之中,强制性的官方话语反而不如非官方组织或个人,后者更能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所以,对于互联网文化治理,政府应当将自己从纷繁复杂的管理工作中释放出来,站在国家文化发展的全局高度,更客观地为市场体系的建设服务,发挥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公民等民间自治力量参与互联网文化治理。
建立健全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
互联网文化治理是一个由多部门协调分工合作的系统工程,政府除了对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之外,还应当制定适当的奖惩机制和保障措施,推进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的自发有序运行,提升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治理的自觉性。建立健全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公平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和完备的市场服务体系,为自由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随时服务的准备。在此基础上,将资源配置的权力交给市场,让文化产品的价值通过市场供需自我调节。在一个良好运行的市场机制中,市场会在资源的配置上实现优胜劣汰,负面消极的内容是不可能在长期均衡中占据主流的;市场还能在行业秩序上进行规范,对于伴随互联网创新而生的产权问题、利益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博弈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还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解决一些政府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制度上具有灵活性。但应特别注意的是,要建立包括市场诚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支撑体系,以弥补市场自身配置的不足,预防和应对市场失灵。
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民情真实的反映和表达。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消极的舆论会给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带来负面影响,而正面的舆论不仅有助于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扩散,还能使中国的文化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因此,要正确看待网络舆论,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负面舆论的产生和扩散。首先,可以通过议程设置,发挥意见领袖作用,对一些前置性的话题做出引导和控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网民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舆论做好应对准备,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防止谣言、虚假信息、极端言论、毁谤等信息的传播。其次,已经产生的网络舆论很难被直接消除,强制的管理反而会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这就要充分运用治理理念以文化人,以积极的舆论来化解矛盾冲突。最后,要发挥网络活动各参与主体的自治职能,做到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树立网络文化参与者的自律意识。
提高文化自觉、树立文化自信
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其承载的价值和意义很大程度上是文化所赋予的。互联网作为一个平台,将当下的文化现状放大并反映出来。经济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各类意识形态并存易造成新时期核心文化价值观的弱化,而真正意义上的主流价值观并没有形成。人们在网络环境里盲目的跟风、宣泄情绪是信仰缺失的表现,一些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也是道德缺失的表现,互联网秩序缺失的本质是文化缺失。互联网文化治理,其核心是文化的治理、是人心的治理,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要求是一致的。
互联网文化治理的问题说到底是互联网文化建设的问题,是如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传播正确的价值观的问题。首先,要提升人民群众对于文化意义、文化地位、文化作用的深度认同,要树立文化类企业对文化建设、文化发展、文化进步的责任担当,让文化自觉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树立文化自信,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世界文化、现代文明成果的包容共建,不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迷失自我。最终,基于对文化道路、文化方向、文化精神的正确把握,在对文化创造、文化传播、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实现文化自强。如果每一个公民和群体都对互联网文化有着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那么互联网文化自治将得以实现,文化治理将从以文化为治理客体的对象化活动中解脱出来,实现以文治人的最高要求,解决互联网文化治理最本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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