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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2016体育产业/旅游产业总规模与增加值

2018-01-14 权威的 文化产业评论

第1867期文化产业评论


13日在厦门举行的全国体育产业发展大会上,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16年度国家体育产业数据公告,体育产业总规模达1.9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11.1%;产业增加值6475亿元,增长17.8%,产业增加值占同期GDP的比重达0.9%。

 

据了解,此次核算的数据来源包括2015年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2016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资料、2016年GDP核算资料等国家统计局资料,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统计资料,最终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此外,国家统计局近日还发布了“2016年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等统计信息。


 

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总规模与增加值数据公告

 

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

 

经核算,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1.9万亿元,增加值为6475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9%。从名义增长看,总产出比2015年增长了11.1%,增加值增长了17.8%。

 

从国家体育产业内部结构看:

 

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的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11962.1亿元和2863.9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2.9%和44.2%。

 

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9大类)发展势头良好,总产出为6827.0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的比重从2015年的33.4%提高到35.9%;增加值为3560.7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15年的49.2%提高到55.0%。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增长较快,总产出和增加值名义增速均超过30%,反映了健康中国理念的普及,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

 

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2015年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二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6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资料、2016年GDP核算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统计资料。

 

2016年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44%

 

来源:国家统计局

 

根据《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和《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经核算,2016年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32979亿元,比2015年增长9.9%(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增速高2.0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4.44%。

 

2015年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30017亿元,比2014年增长9.4%,占GDP的比重为4.36%。

 

附注:

 

1.指标解释

 

旅游及相关产业包括旅游业和旅游相关产业两大部分。旅游业是指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旅游相关产业是指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

 

游客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文化体育、健康医疗、短期教育(培训)、宗教朝拜,或因公务、商务等为目的,前往惯常环境以外,出行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出行者。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旅游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为基础制定。

 

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旅游农业和渔业、旅游零售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住宿和餐饮业、旅游金融业和其他旅游服务业六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重新组合,包括85个行业小类(中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于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一次性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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