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国家文物局:全国154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成效评估
办资源发〔202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建立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制度。2017年,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据此确定、备案了首批154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中“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3年将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就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各试点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评价,填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以下简称《得分表》,见附件4)并准备相应电子版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命名规则为“单位名称+三级指标名称.pdf”(例如“国家图书馆A11-正确导向.pdf”“国家图书馆B11-经营管理.pdf”)。试点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负责初审的单位。
(二)初审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负责初审的单位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填写《得分表》并出具初步评估意见(提纲见附件5),于9月15日前将全部初审材料电子版(包括《得分表》、佐证材料、加盖公章的初步评估意见),报送至指定单位邮箱。
1.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图书馆、美术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2. 各省(区、市)文物局负责对本地区博物馆、纪念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国家文物局。
3.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
4.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其他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三)终评阶段(9月16日至10月中旬)。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各试点单位的初审材料进行终评,综合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考察、专家咨询、数据分析等方法开展核查。
(四)结果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根据核查情况,确定试点单位最终评估得分和评估等级,出具评估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抄送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单位反馈至上级单位),并综合评估工作整体情况,形成试点评估报告。
(一)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游洋洋 010-59882587,邮箱地址:zyxc@mct.gov.cn
(二)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熊伟 010-56792015,邮箱地址:gjwwjbwgc@163.com
(三)评估指标与佐证材料咨询:郑巧菲 17621250130
特此通知。
1.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办法
2.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指标
3.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开发试点单位名单(154家)
4.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
5.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初步评估意见(提纲)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丰富优质文化产品供给,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关于建立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单位是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承担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先行先试任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试点单位所开展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遵循“以评促管、以评促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提高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促进试点单位探索科学发展路径,总结有效经验,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试点单位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开展自评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对照评估指标和相关要求,做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守正创新、机制建设、资源保障、政策激励、经营业绩、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单位初审工作,审核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出具初步评估意见。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统筹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和确定评估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评估工作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评估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所开展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正确导向、机制建设、资源保障、政策激励、经营业绩、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建设、数字文化、社会效益、消费者满意度等。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100分,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条 评估工作每3年全面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工作后,逐年开展复核评估,每年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印发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研究确定评估要求和评估指标,印发评估通知至省级主管部门及试点单位。
(二)自评价。试点单位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围绕评估指标开展自评价,于指定日期前将自评得分和佐证材料报送至负责初审的单位。
(三)初审。负责初审的单位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为每个试点单位出具初步评估意见,并将试点单位的自评价得分、佐证材料、加盖公章的初步评估意见报送至指定单位。初步评估意见应包括整体工作成效评价、典型经验及有效模式、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对存在突出问题或自评得分65分以下的试点单位,应提出整改及提升意见。
1.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图书馆、美术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2. 各省(区、市)文物局负责对本地区博物馆、纪念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国家文物局。
3.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
4.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其他中央部委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四)终评。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试点单位的初审材料进行终评,综合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考察、专家咨询、数据分析等方法开展核查。
(五)确定结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根据核查情况,确定试点单位最终评估得分和评估等级,出具评估意见,反馈至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试点单位的评估情况将反馈至上级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综合评估工作整体情况,形成试点评估报告。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评估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与省级主管部门对评估等级确定为“一级”或“二级”的试点单位进行经验推广,形成良好示范,并在有关工作项目中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推动评估等级与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挂钩。
(二)省级主管部门督促评估等级确定为“三级”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提升成效。
(三)省级主管部门督促评估等级确定为“四级”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提升工作,限期逐项落实到位。整改提升为期一年,期满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试点单位动态管理机制:
(一)不参加评估工作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四级”的试点单位,退出试点名单。
(二)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引发较大负面舆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试点资格。
(三)试点单位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凡弄虚作假者,撤销试点资格。
(四)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切实发挥评估导向作用,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定期公布试点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加强组织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评估体系,运用评估结果不断完善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配套政策举措,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试点单位沟通,定期跟进工作进展、提供工作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政策资源,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试点单位对照评估指标,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将评估指标纳入日常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程序和纪律,做好评估材料保存和数据安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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