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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要求会员单位统一对外收费标准构成垄断

行业协会利用在区域市场内的影响力,要求会员单位对外提供服务时统一收费标准、进行同步涨价的,属于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对外提供服务时统一收费标准、进行同步涨价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某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是该市机动车检测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车检协会相关工作文件规定,会员单位需要交纳2万元自律保证金,且不得降价或变相降价。2018年,该车检协会制定关于机动车检测的统一收费标准,并组织31家会员单位同步实施。因机动车检测行业集体同步调价且调价幅度较大,引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车检协会开展反垄断调查。经立案调查后,省监管局认为车检协会上述行为系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车检协会处以罚款40万元。车检协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车检协会要求会员单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并不得降价或变相降价的行为,限制、排除了区域市场内同业经营者的竞争,阻止经营者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属于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遂判决驳回车检协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行业协会既有促进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又有促成和便利相关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和风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依法竞争和合规经营。本案分析了被诉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决策实施垄断行为的本质,对于规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其防范垄断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某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的行为为何构成垄断? 

《反垄断法(2008年)》第13、1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本案中,车检协会先是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制定关于机动车检测的统一收费标准并组织31家会员单位同步实施;后又以行业自律为名,要求会员不得降价或变相降价,共同抵制低于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相关经营者在车检协会的组织和要求下,共同放弃使用价格手段进行竞争,采用“一个价”的收费模式,造成了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共同放弃使用价格手段进行竞争的客观事实。因此,车检协会的行为属于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2008年)》第13、16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编辑:沈观 何雪娜

审校:黄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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