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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开车吸Ta堪比“酒驾”!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出现类似醉酒状态,在公共道路驾驶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年4月10日18时许,潘某在驾驶途中吸食电子烟,出现了头脑不清醒的状态,与正常行驶的三台车辆及路边行人发生碰撞,致两名行人分别受轻伤、轻微伤,三台车辆及隔离护栏、绿地等被损坏。经鉴定,潘某的毛发、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不当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全部原因。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并出现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行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并造成人员受伤及公私财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临床研究发现,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吸食后驾驶车辆上路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打击了涉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对类案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审理该宗案件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粉”或“烟油”当作毒品的替代品进行销售或吸食。虽然依托咪酯暂时未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但其危害不容小觑。滥用依托咪酯会对人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特别是驾驶时吸食含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电子烟,安全隐患极大,造成严重后果还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危害性的宣传,依法打击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分装、贩卖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拒绝不良嗜好,自觉抵制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诱惑和侵蚀。



审核:黄慧辰

编校:李 雪 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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