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玩法”解析之五:集中竞价出清方式 | 阳光下的电改
2017年安徽省第二批年度集中交易发生了一个巨大“乌龙事件”——20家发电企业、12家售电公司都报出了0.3674元/度的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完全相同。大家在痛斥市场玩家“不守规矩”的时候,交易规则制定者们也在反思是否交易规则本身出了问题。今天,我们继续为您盘点各地交易规则的集中竞价出清方式。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
成交条件
报价的买卖双方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成交,这是集中竞价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有的地区尚未核定输配电价,买卖双方报价又可分为申报价差(与标杆、目录电价的价差)和申报直接交易价格两种。
成交优先顺序
从各地交易规则来看,规则制定者在这一点上持相同观点:即成交意愿最强烈的市场主体应该优先成交。成交意愿首先反映在价格上,除了价格之外,数量、环保、能耗等因素是否在成交优先顺序中予以体现和考虑?各地交易规则对此规定不一。
出清方式
从各地交易规则来看,集中竞价最终成交价格的确定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统一出清方式与分散出清方式。
可以看出,即使是统一出清方式,广东与安徽仍存在重大差异。
河南交易规则与广东2016年的交易规则为分散出清方式:
11
律师建议:
★ 合理报价的前提是熟悉交易规则。售电公司只有在充分掌握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按照交易规则设置的条件和步骤,结合代理客户的需求、公司的承受能力提出申报价格。
★ 竞价申报的主要法律风险来源于串谋报价。由于各地交易规则仍在试点阶段,对串谋报价的具体表现方式仍无明确规定,售电企业应避免出现报价雷同、连续报价不成交、履约率过低甚至价格联盟等方式,防止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串谋报价。
本文涉及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能源局等:《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20号)
广东经信委等:《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3月)
河南省发改委等:《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附件“集中撮合交易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