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向“两会”——推动《信用建设促进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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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
“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我国,很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失信现象,需要从法治高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准备的“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建设促进法》议案”,得到了30多名与会代表的联名支持。
十九届五中全会曾指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构建的治理体系建设包括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治理等方方面面,但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信用建设。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要求加强信用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推进诚信建设,需要不断采取包括法治手段在内的各类措施。
在2014年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以此为标志,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等开始全面纳入深化改革的部署。目前,国务院规划已经到期,后续信用建设从我国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看,有必要选择制订并实施《信用建设促进法》。
(图为2017年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沈满洪认为,当前域外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相对成熟,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的专门的《消费者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构建的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可以为我国立法所借鉴。在国内,上海、浙江、湖北、河北等地出台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规,也给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学术研究也表明,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需要德治教化,更需要法治保障。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危机,明确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基于此,其实对于推进信用立法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转化为具有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
关于此次的《信用建设促进法》议案,其中包括了三大部分十个方面内容,即信用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信用建设基本内容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信用建设措施的信用法治、信用德治、信用自治与信用智治等。
其中政务诚信事关诚信建设全局,在处理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关系时,政府首先必须坚守诚信理念,确保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则是社会信用建设底线,要建立起司法失信追责终身追责制度,并落在实处。“要让守信的人得到充分尊重,让失信的人付出足够代价。”
小编有话说
可想而知,如果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建设促进法》的议案通过,信用法治将会通过法制层面约束、引导、惩戒失信与激励守信,不仅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还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习惯,把信用作为自己内心的需求。信用立法将改变信用无法可依的局面,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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