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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的新规,都有哪些涉及到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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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关于这些国家、省、市的新规,都有哪些与信用有关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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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新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记录,完善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为确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等违规行为,明确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并通过市场监督及承租人信用记录等新型监管方式强调汽车租赁行业的行为标准,对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行为责令肃正。



省级 · 新规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国家海事、渔业等相关部门建立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本市船籍船舶信息、在本市停泊以及在本市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非本市船籍的船舶信息、船舶从业人员信息等。进一步明确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规定的十余项禁止行为。对于擅自进入、停靠上海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省级 · 新规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建立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业务管理、资金监管、信息披露查询、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规定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预付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信用监管,对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执法。


管理办法主要集中在监督管理预付卡资金运行的同时,客观上对作为经营者起实质上的增信作用。因为一方面预付卡资金已经成为支付财产后的独立性和刺激消费的主要功能性之一,可以有效提升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的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经营者的形象和市场影响力;而另一方面经营者也可能因受到信用监管的约束而不会降低服务水准,以往出现的挪用资金、频发的社会问题、最终导致恶性循环等现象有所缓解



市级 · 新规

《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60日内,买卖双方未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系统将自动撤销其合同网签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行为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



市级 · 新规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法规,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第八条 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防洪防汛联防联控联建等机制,促进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监督,做到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共同推动开展白洋淀淀区及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将履行河湖长职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开展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统,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完善流域水信息立体监测体系和水安全智慧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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