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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医调委调解医院赔付6千,患者收钱后起诉索赔20万

2017-11-18 刘严 医脉通

导读

鉴于目前医疗行业的现状,无论是自行协商还是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最好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的程序确认效力,以防在长时间内反复被起诉索赔。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医疗纠纷目前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调解解决、法院诉讼解决三种。其中,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专业性、中立性、高效性、准司法性。但现实中虽然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却缺乏强制执行力,协议双方经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存争议,最终走上诉讼道路。


【案件回顾】

患者张某,男,29岁,因“先天性低鼻、先天性鼻小柱偏斜”就诊于北京市某家整形医院,接受隆鼻术。后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在术后3月余医患双方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署《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协议签字后15日内,医方一次性赔偿患者人民币6000元整;2.协议签字后生效,此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协议书下方签名为患者张某的名字。


2015年,张某就此事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医方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张某陈述认为在医调委达成的协议与此诉讼案件的请求是没有关系的,协议中医方支付的6000元是退赔手术费用,而诉讼案件的请求是手术后没有好转。后此案以张某撤回起诉结案。2016年,张某第二次就此事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对于之前的调解协议及赔偿款事宜,张某推说之前并不清楚,在法官拿出第一次诉讼的询问笔录后,张某辩称是在第一次诉讼时才知道协议的存在。法院调取了医调委保存的调解相关 47 32418 47 15288 0 0 2992 0 0:00:10 0:00:05 0:00:05 2992料,包括患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医调委告知书等,材料上均有张某的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应当遵照约定履行。虽然张某主张调解协议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母亲与医方达成的,但根据医调委调取的相关资料显示,系张某递交了调解申请,并委托其母进行相关调查事宜,张某对于是否知晓调解协议一事前后陈述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对此并不知晓。最终,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某负担。


医调委调解协议书究竟效力如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属于人民调解制度的范畴,但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调解员需由具有医学知识、法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来担当,为纠纷双方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使双方对问题的了解尽可能在一个水平上,从而达成协议。


医调委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合同性质,合同主体是医患双方,而合同内容则是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的赔偿事宜。由于本质上是规范权利义务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救济途径来解决。


本案中医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医方按照约定对患者进行了赔付,但是患方则违反协议关于不得继续针对此事追责的规定,仍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依旧需要对协议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进而确定协议的效力。


医调委调解协议书如何能获得强制执行力?


实际上,很多医疗纠纷由于患者损害后果不严重,索赔数额不高,医方没有过错或对自身轻微过错肯担当,大多数案件在医调委专业调解员的调解下都能最终达成协议。可是在签订协议书后,或者是在医疗机构已经赔款后,纠纷并不会就此平息,很多患者找寻各种借口推翻协议,继续索赔。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甚至个别医生不胜其扰,纠纷久而未决。


为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不履行,引发纠纷升级,上访投诉,甚至重新起诉等问题,司法机构开始探讨利用司法确认制度来确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2010年《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除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活动做出了规定,还使得人民调解的成果固定、保全。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确认程序及其性质。


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就完成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使医患双方都不得再针对同一事由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悖的内容,如协议中的一方不履行责任,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司法确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完善的路径。


律师观点


相对于诉讼程序,在医调委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可算是处理医疗纠纷相对公平、公证且高效的途径。医调委作为第三方人民调解机构,立场相对独立,加之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做出的调解意见比较客观公正。民调解机构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是不收取费用的,这使得一些本就因病致贫的家庭有了获得救济的可能,毕竟目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动辄上万元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不是所有人都能承担得起的。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通过医调委快速解决医疗纠纷,使得医疗机构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也是有利的。但是,在达成协议后医疗机构仍存在被起诉的风险,这就使得调解协议书的光芒黯淡了很多。特别是涉及到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过错点的认识差距很大,赔偿数额较高或双方能接受的数额相差甚远,都使得调解协议在很长时间内难以达成,即使达成也仍不能避免患方的后续索赔。


因此,通过医调委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申请司法确认就显得比较重要,司法确认后医疗机构就很难会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中。但司法确认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目前的程序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这就增加了申请确认的难度,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另外,司法确认的程序尚无细则规定,法院如何审查协议的合理性、合法性,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国家政策的内容存在,流程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鉴于目前医疗行业的现状,医患双方无论是自行协商还是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最好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的程序确认效力,以防像本案的患者在收取赔偿款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反复起诉索赔。对于患者死亡、严重伤残,赔偿金额可能较高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时需谨慎,最好是在经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比例和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解决,或法院直接判决,以防争议继续。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医学与社会,2015年第28卷第4期.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61211596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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