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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医疗纠纷有了技术调查官

2018-04-24 叶正松 医脉通



导读

技术调查官没有审判权,作为司法辅助人员,负责把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并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来源:医脉通    作者:叶正松





据4月20日三秦都市报消息: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引入医学类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全国首例由医学技术调查官参与的诉讼活动。听证会邀请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与法医、省市区三级法院法官、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省司法鉴定协会、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等3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该起案件系被鉴定人(患方)在某医院(医方)治疗期间,突发左心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双方争议。双方就患方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要求鉴定。新城区法院主审法官在听证会前,认真整理案卷材料及相关医学鉴定材料等,并向听证会明确鉴定事项,通过此次专业性听证会,对法官查明案件医学事实、解决案件所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为法官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科学有力的技术保障。


据法官介绍,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交由专家型鉴定人解决,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则通过制度设计、规则来解决”的原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法院《关于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将新城区法院确定为试点法院。


由于新城区医疗资源集中,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因当事人对医学司法鉴定异议引发信访等矛盾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医疗损害纠纷类案件医学专业性强的特点,新城区法院积极参与“引入医学类技术调查官的方式”改革,用专业、专家协助法官查明案件医学事实,解决案件所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医疗类技术调查官的引入,将会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对法官查明案件医学类事实,解决案件所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有力的技术保障。


所谓技术调查官对于不少人来说有些陌生。据记者了解,说得通俗一点,技术调查官就是法官的技术翻译,用法官能理解的语言、文字,告诉法官与案件相关的技术事实和内容,从专业技术角度为法官提供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最终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帮助。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学专业性强的特点,引入医学类技术调查官,能够起到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的作用。


明知道山林有豺狼虎豹,哪一日峻岭上断了砍樵。一直以来医患关系呈现出针尖对麦芒的紧张状态,摆花圈、拉横幅、停尸体、砸医院、殴打医护人员,甚至陷入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怪圈。


医患矛盾之所以越来越白热化,极端维权方式的背后,其实是信息不对称造成患者对医院的天然不信任,因为医学常识掌握的少、专业术语听不懂,患者认为在行政调解中出现了医院说了算的问题,行政投诉同样是卫生局当裁判员免不了会袒护,打官司又因为由于法官缺乏相关医学类知识,往往仍然是采信与医疗系统内部的专家鉴定结果而占一定的主管推断。这种谁养的孩子谁抱走的闭环式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仅患者不太信任,实际上法官也不甚了解,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绝对中立、公平、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的医学技术专业人士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设立医学技术调查官,不仅能为法官即时的答疑解惑,由于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医学技术专业人士积极主动参与,故而更能完全取得患方的信任,为患方所容易接受理解和认可,为医疗纠纷和矛盾的发生起到了一个缓冲带和减压阀的作用。


这种将医院内的纠纷引入医院外,不仅是新时期审判的需要,更是应对和根治社会新型医患矛盾与冲突的迫切需求,也是人民法院在医疗行业专业审判领域的发展与创新。虽是西安首创,更应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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