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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治疗存在分歧时,到底谁才是决策人?

苏沐 医脉通 2018-08-21



导读

有时候我们虽然认为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可能被诉至法院的巨大压力。



来源:医脉通综合    作者:苏沐




近期,著名医学网站Medscape发布了一篇以《Parents vs Doctor: Who Is Really in Charge?》为题的文章,就“在孩子生病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推翻父母的决策权力”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

 


多数欧美国家成人患者应有自主决定权,但是对于儿童患者来说,他们的生死有时候导致了家属和医生的博弈,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医生和家属需要对簿公堂。最近几例相关的案例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头条新闻。

 

案例一:英国的查理·加德案

 

查理·加德生于2016年8月4日,患有罕见的线粒体DNA缺失疾病,当时查理已有严重的脑损伤,四肢瘫痪,无法自主呼吸。

 


主管医生认为以目前的医疗手段来说,查理没有任何生还的可能,不过查理的父母询问到一种新的实验性疗法,而且美国的一家医院已经同意接收查理。

 

但是患儿的主管医生和医院不同意,因为这种疗法从没有在类似患儿情况的动物和人身上做过实验,其次查理的脑损伤太严重,这种方法根本不能起任何作用。

 

通过和全世界的专家联系和会诊之后,院方最终认为,当务之急是观察患儿的卫生设备,放弃患儿,让其有尊严的死去,但是查理的父母坚决反对,卫生设备坚决不能撤。

 

 

随后医生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英国的高等法院判决是支持医院的决定。患儿父母上诉,最终判决还是维持原判。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公众和名人都站出来支持这对父母,但依然没有改变医院的判决。

 

最后,这对父母不得不按照医嘱撤掉医疗设备,查理于2017年7月28日去世。

 

 

案例二:18个月的Ezekiel Stephan因脑膜炎死于加拿大曼尼托巴的一个小镇医院,他的父母选择了替代医学,因忽视孩子而受到了审判。

 

案例三:2017年,一对密歇根夫妇的孩子阿比盖尔是由一位助产士接生的,出生时没有任何问题,但第二天,助产士发现婴儿有严重黄疸,叮嘱父母尽快将孩子送往医院,但这对夫妇没有照做导致孩子不幸去世,最终被指控过失杀人罪。





那么,对于一个生病的孩子来说,治疗存在分歧时,到底谁才是决策人?

 

纽约大学朗格尼医学中心Moshe Cohn(科恩)博士:支持医生

 

科恩博士认为,治疗过程中在任何情况下医生都要将考虑在内不太可能。世界精神病学有这样一个数据结果,在最紧张的情况下,或者是在遭受悲伤的情况下,父母考虑问题往往是极端的,甚至会严重否认孩子的状况,这样会影响医生做出适当的决定。

 

堪萨斯大学儿科重症监护室Chris Johnson(约翰逊)博士:支持父母

 

约翰逊博士认为,以他35年的工作经验告诉自己,患儿父母的接受能力没有想象得那样不堪,甚至一些很年轻的父母,当孩子出现问题时,都有着令人惊讶的理性,在工作者他只遇到过极少的几次,与父母陷入了可怕的僵局。但约翰逊博士觉得,这都是微不足道的,最重要的还是和父母沟通。

 

沟通的前提是获得父母的信任。有时候和父母在治疗的决策上有了不同的意见,他们开始也会怀疑,怀有敌意,有时候问医生意见的时候,他们经常会说,“如果这是你的孩子,你会怎么做?”所以医生还是需要换位思考一下,不断去了解他们,与他们沟通,这份坚持和耐心,最终会突破“意见不统一”这个障碍。



对于这篇文章,网友也纷纷留言,有支持医生的,也有支持家属的。

 

网友A:我是一名护士,我花了15年的时间护理各种各样的孩子,从新生儿到十几岁的,家属为各种各样的具有挑战性的医学问题都提供了帮助。所以我支持家属,这是他们的孩子,他们的家,他们有争取自己孩子最佳权利的刑事特权。

 

网友B:是我们为患者工作,而不是相反。

 

网友C:父母对子女享有的权利是上天赐予的,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推翻父母的决定,谁给医生扮演上帝的权利了。

 

网友D:医生有义务对患者做最有利的事。

 

类似于查理的案例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在遇到家属和医生意见不同的时候,法院的判决会综合考虑。其实家属和医生并不是对立的两面,对患者最好的诊疗行为,应该是在医学的支持下,全面考虑患者人权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




 

在我国医院处理方式也同样,也经常会遇到家属和患儿家属意见相左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医生会尽量劝说双方达成一致,但有时候并不能如愿,院方只好采取对患儿最有利的方式加以治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中也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规定虽如此,但还是有很多因素束缚着我们的医务人员。

 

一位从医20余年的三甲医院主治医生坦言:“有时候我们虽然认为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可能被诉至法院的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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