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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入院后因肝功不达标手术未做成,医方被判承担80%责任 | 医眼看法

刘严 梁雨 医脉通 2019-01-03



导读

这种结果到底是患方胜诉了,还是败诉了?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梁雨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别以为只有手术做“坏”了才要赔偿,有时候手术还没做也要负责!这活儿还有法儿干吗?




 

案例回顾

 

陈某,男,1974年出生,2017年5月因“鼻堵3年”就诊于北京市某知名三甲医院,被诊断为“慢性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7月,患者住院准备接受手术。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发现患者转氨酶升高(ALT 182U/L,AST 92U/L),内科会诊给予保肝治疗后,再次复查肝功能,发现ALT减低,但AST明显升高。医方建议患者先出院,消化科就诊治疗,待肝功能正常后再择期手术,患者出院,第一次住院共8天。

 

2018年2月,患者再次到医方处就诊,携带外院肝功化验单(ALT 68.2U/L,AST 126U/L)就诊,再次住院治疗,给予内科会诊保肝治疗,排除手术禁忌证后择期行鼻内镜手术。病程记录显示,入院第四天,急查肝功显示ALT 107U/L,AST 50U/L,麻醉科建议停今日手术,继续保肝药物治疗。请示并汇报上级医师,上级医师看病人并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交代病情,嘱暂停今日手术,继续保肝药物治疗,患者住院8天后出院。

 

患者认为:第一次住院手术前一天被告知可以进行手术,但在口服保肝药后再次复查,肝功能反而升高,因此未能实施手术。第二次入院时,患者被告知肝功能达标可手术,但却在签订手术同意书后被告知肝功能指标不合格,麻醉师不同意给麻醉,因此拒绝给患者手术。患者认为,肝功能并非是短期能治好的问题,但医方仍让患者住院,并且给予导致肝功能升高的保肝药物,患者要求换药遭到拒绝。因医方连续两次失误给患者精神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且拒绝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余元。

 

医方认为:患者需要接受的是全麻手术,并不是主治医师说可以做就能做的,有适应证不代表能手术,需要麻醉师评估后可以麻醉才能做。常规是在完善术前检查后,手术前一天麻醉师来看病人,当时并没有与主治医师沟通不能进行麻醉。在手术当天麻醉师在急查肝功后,认为患者确实不适宜全麻。医患双方存在误解,医方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第二次入院时,没有尽早请麻醉科会诊评估是否能行全麻手术,主治医师在手术前一日曾要求麻醉科会诊,但病历中未见麻醉前会诊单,且未复查原告肝功,故不能认定医方履行了手术前相关注意义务。此外,病历中未见医方告知患者可选择在院外或院内进行保肝治疗的记载,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存在过错。因医方的上述过错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0%,赔偿患者各项费用共计363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元。

 

这个案例可能是本栏目介绍的案例中最简单的案子了,简单来说一句话就总结了:术前检查不合格不能手术,二次住院还不合格不能手术,患者耽误16天住院,不干了,找医院索赔被拒了,那就告你吧!患者从立案到审判历时2个月,跑法院也至少得五六趟,最终获赔偿三千多元。




 

并不是死亡、伤残才要赔钱

 

既往分享的案例多数都是患者死亡、严重伤残,通过鉴定判断医方过错、患方损害后果、二者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最终判决赔偿额度。很少有这种还没有真正实施治疗就被索赔的案件,损害后果是什么?又有什么因果关系呢?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来说,损害后果往往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也就是诊疗行为导致的健康受损、身体残疾和死亡。当然,偶尔也涉及隐私权,比如医方泄露患者病历导致隐私权受损等。而比较容易被忽略的就是财产权益,比如由于医疗过错导致入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护理费用增加等,也是受到侵权责任法调整的。

 

一般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患方胜诉,医方可能需要赔偿多种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死亡)、丧葬费(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除了对患者死亡、伤残进行赔偿,还需对患方合理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只不过相对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来说,其他费用一般都显得比较少。如果医方没有严重过错,或导致损害后果不严重(没有致残、致死),一般案件诉讼价值太低。毕竟还是很少有人会耗时数月,去打一场即使胜诉也收益较少的诉讼案件。


但从此案中,脉友们应该可以清楚地意识到,赔偿并不是总是发生在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严重后果的病例中,任何“告知”不到位,“处理”不到位,“沟通”不到位,都可能导致赔偿的发生。




 

医疗工作循规蹈矩,优化流程

 

笔者老刘曾做过一次手术,在北京某三甲医院。门诊就诊时被告知要手术,需要住院,不住院不行吗?不行,为了保证安全必须住院。于是,医生开具了一大把术前检查的单子,还有一张预约住院的证明。

 

流程是这样的,先去做术前检查,检查结果都出来以后,拿着结果和住院证去病房找院总,安排床位。院总看完老刘的化验单直皱眉,因为转氨酶飘高了一点儿,老刘解释说由于长时间肥吃、肥喝的生活,脂肪肝是有的,转氨酶总是高一点儿。院总给正在出门诊的主任打电话请示,主任说已经看过老刘的单子,认为肝功能还好,能手术(关键老刘这个手术有点儿等不得),院总才帮助安排床位,办了手续。

 

这个程序对于患者来说可能更加人性化一点儿,如果不能手术,那么就不要住院,反正肝功轻度异常也并非需要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后什么时候达到了肝功能合格的程度就可以住院了。

 

本案中患者第一次住院时,术前检查发现肝功能升高,经治疗后效果不明显,因此没办法手术而继续出院治疗。患者住院8天,占用了自己的年假,因此也没有动气。而第二次住院时,患者拿着其他医院的化验单就诊,肝功能并不是完全正常,只是门诊医生认为是可以手术的。入院后,医生也没有复查患者的肝功能,术前一天麻醉医生权衡利弊后不同意了,认为风险大,况且是择期手术。患者又耽误了8天,并且好像没有了能手术的可能,当然异常恼火。如果在第二次住院前,门诊医生能为患者复查肝功能,并且请麻醉科医生先评估患者麻醉风险,再将患者收入院,可能就没有了这场“闹剧”。

 

在医学上好像没有所谓的绝对,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都没有绝对的答案。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规矩、流程,都有自己的道理。当然,也并非事事都有规定,基本都是一般做法,常规处理程序,临床工作中慢慢形成的一种习惯。收入院进行术前检查是没有错的,就连官方的临床路径也都清清楚楚地写明,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权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然后才能手术。

 

因此,对于医方来说,这样处理并没有什么问题,麻醉科医生拒绝麻醉也是在保障医疗安全。但换位思考一下,作为一个患者两次住院被拒绝手术,心里总不是那么舒服,毕竟第二次住院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索赔风险,临床工作应该循规蹈矩地进行。即便是在医生判断失误将患者收入院,如果在术前再复查肝功能,规范地请麻醉科会诊,麻醉科认真书写访视记录及会诊意见,医生做好告知,想必也不需要承担这80%的责任。




 

医疗诉讼中,没有赢家

 

诉讼中总有胜诉和败诉之分,当然医疗诉讼中基本上败诉的都是医方,只是赔多赔少,大部分案件中都是赔款了事,医方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即便是患方最终不能举证、撤诉或医方被判无责,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的诉讼,医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要派职能部门老师准备材料、参加诉讼,还要聘请律师。

 

而患方也好不到哪里去,一般都是先投诉、闹、骂,费时。费力,当然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医方不可能接受患方满意的条件,只能是听着、劝着、安慰着,最后参与调解或诉讼。然后,纠纷升级,患方会申请医调委,甚至法院起诉。交材料、跑医调委或法院、参与听证会或诉讼,甚至要跑鉴定中心,与鉴定专家、调解专家、法官或书记员沟通。听着都感觉工作量是巨大的,占用的精力和时间是很多的。关键一点,由于需要将案件继续进行,患方始终不能从案件中走出来,情绪、生活都会受到直接的影响。老刘想问一句,这样值得吗?

 

当然,并不是说出现医疗纠纷不诉讼就是对的,出现严重的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过错是不能原谅的,那么患方索赔是应当的,医方做出合理的赔偿是应分的。但是,如果像该案中患者这种不依不饶,连投诉加诉讼,折腾了半年,最终即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不过区区三千余元。敢问一下,这种结果到底是患方胜诉了,还是败诉了?

 

在临床上,很多时候看到医患纠纷,患方在那里折腾,医方也陪着折腾,最终很多时候都是患方的折腾战胜了医方的耐心,不管谁对谁错,息事宁人吧!老刘特别想说,如果真的认为委屈,那么就进行司法鉴定,让司法鉴定专家给出相对公平、合理的结论。

 

医方知道自己错在哪里,引以为鉴;患方得到合理的赔偿;旁观者明白了,医疗纠纷赔偿绝对不是想象中的天文数字。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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