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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成功,医院赔了34万!就问你服不服?!

医脉通 2022-09-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医师报 Author 杨学友



导读

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孙女士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来源:医师报

作者:杨学友


 


案例介绍


患者何某于2013年10月21日大约晚上9时不小心跌伤,右髋部着地,当即觉髋部疼痛不敢活动,遂入住沈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股骨头病变,性质待查。鉴于病情较重且复杂,何某住院3日后转到某市中心医院治疗。该院于 2013年10月29日为何某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过程载明“……股骨头骨质囊性改变,取之送病理检查,病理检查结果为纤维组织增生伴炎性细胞侵润,排除肿瘤可能。”半月后患者出院时,医院未将手术后的病理检查结果告知患者及家属。


2014年3月,何某发现手术切口处两个包块生长速度较快,几次到该医院检查,医院未能明确病变性质。4月21日何某再次到医院就诊,要求对切口处两个包块进行病理检查,病理检查结果显示“见恶性细胞,考虑为转移癌”。11月5日何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事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孙女士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医方诊断告知不全面


法院受案后经委托,北京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医院在对患者何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入院诊断考虑不全面、病理诊断不准确,对于该患者肝脏病变重视程度不够、未告知其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该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何某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应本着恪守职责、谨慎行医的原则为患者何国良诊治病情,但被告医院在为患者何某诊疗过程中却存在着入院诊断考虑不全面、病理诊断不准确,对于该患者肝脏病变重视程度不够、未告知其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的医疗过错。本院结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患者何某的入院病情,认为以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在确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害数额为1142 392.73元后,遂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342 717.82元。




分析


思维定式误人误事


本案患者在治疗“右股骨颈骨折”病时,经检查已经发现存在“右股骨头病变,性质待查”、其术前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患者肝内有病变,“股骨头骨质囊性改变”,但医院即未对患者做相应的进一步检查与治疗,也未及时建议患者进行相应的检查,就连手术时的病理检查结果,也未及时向患者方进行告知。不仅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也给医院自己造成3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教训值得反思与记取!


医疗实务中,个别医务人员存在一种错位的思维定势:认为患者到自己所在的科室来治病,只要在自己主治的疾病范围内尽职尽责为患者治好病就行,至于其他科应治疗的疾病,应由患者自己决定去其他专科治疗,与自己的科室无关。孰不知,无论专科医院还是综合医院,只要患者来就医,医院就有责任与义务为患者进行相应的检查、确认与治疗。医务人员以本专科为主项对患者集中治疗虽无错,但对于患者可能存在的其他科室负责的疾病,应当予以检查时,必须检查,已经查出的疑点,应尽告知义务的必须及时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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