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老人输液中猝死,家属怀疑用药问题获赔20余万 | 医眼看法
导读
在描述事件过程、书写病程记录时,应字斟句酌。患者在输液中发生猝死状况屡见不鲜,在很多时候患方还会质疑用药问题,但医方却有不同意见,多考虑该情况属于心脏事件,这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案件回顾
2016年,老年患者姜某,女性,因“咳嗽、发热2周”就诊于北京某三级医院发热门诊,完善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发热待查,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肾盂肾炎”,于就诊当日15时收入内科普通病房给予静脉抗感染补液治疗。
18:35时,护士发现患者高热、恶心,体温39.2℃;18:43时,医生发现患者在输液过程中意识丧失、心跳停止,持续抢救5个小时,患者未能恢复自主心律和呼吸,宣布临床死亡。医方对死亡原因考虑为心源性猝死。
患方指出,在患者住院后,家属应值班医生要求回家给患者取胰岛素,仅留患者独自一人在病房中输液,值班医生没有交代病情和治疗方案。家属在家中时接到医院的电话,说患者心跳骤停,家属要求积极抢救,并在19时许赶回医院。在患者被宣布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了患者输液所用药品及医疗器材,封存物品交由医院保管。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医方拒绝将封存的药品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仅同意对同一批次药品进行检验。医方在已经知道患方寻求第三方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与事发一周后,单方面将共同封存的输液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了销毁。
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完善检查就实施治疗,并要求家属离院取药,患者出现恶心后医护人员未予任何观察和检查,直至巡视时才发现患者已经心跳停止。患方遂将医方诉至法院,并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对本案进行鉴定。
图源:摄图网
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其中分析说明载明:
最终结论,不能完全排除医方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B级(理论值为10%)。
最终法院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对于患方提出的私自销毁封存药液存在过错,且医方未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判决医方承担2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输液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有哪些规定?
由于输液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比较常见,而且多被患方质疑,因此早在2002第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就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疑似的药品需要双方封存、医疗机构保持、共同委托权威机构检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而在2018年颁布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现场实物封存的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纠纷解决后或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并且2004年原卫生部在一批复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4日 卫医发[2004]65号)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
如何规避输液后纠纷风险?
司法实践中,“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医方应当依法提交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药物等实物,否则应当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遇到此类事件后千万不能胆战心惊、恐惧畏缩,不要妄自揣测原因,任何事情都要按照规矩去做,保持“正义凛然”。
图源:摄图网
针对输液过程中患者意外或死亡导致纠纷,在处理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最后,还需要提醒广大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描述事件过程、书写病程记录时,应字斟句酌。
比如在此案中,患方指出,在家属离开期间,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了恶心等不适症状,医方没有给予处理,而患者心跳骤停是在医生巡视过程中偶然发现的,医方没有进行密切观察。这些事实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视频,所有均是医护口述、病历书写。如此描述,让患方误认为恶心是输液导致的不良反应,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总而言之,就是说话要过脑子,别瞎说,别瞎写,遇到意外事件,考虑到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92900849&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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