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判赔120万!合同到期未续约,医生辞职考博被判天价违约金

叶正松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明知失信背负之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医生选择违约?


来源:医脉通
作者:叶正松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近日,一位贵州某医院的医生向我们发来求助信息:



他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

我是一位贵州省一个医院辞职出来考博士的医生,2013年本科毕业后进入该单位皮肤科,因当时皮肤科没有工作场地,医院遂要求我和其它同事签署协议后,出去进修半年。

2016年通过自己努力考上了全日制研究生,读书前按院方规定签署了攻读硕士的协议。

后因2019年要继续读博士,多次恳求院方未获同意,无奈选择辞职。而在2018年12月,本人的聘用合同已到期,院方未通知续签。

为了能顺利辞职赶上读博士,我曾四处筹钱30万补偿院方。

但院方嫌30万太少,要求我赔偿120万!

而我进修和读书期间实际从院方领到的工资总和才11.4万!无力按院方要求拿出120万,终错过了读博士的机会。

事发一年多,我已身心俱疲,院方一直扣押档案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让我无法读博,一边又起诉我赔偿天价违约金。

我在医院全职工作的几年里,领到的所有工资加起来都没有30万,120万对于我这样一个靠国家助学贷款走出来的农村刚毕业的小医生而言,和取其性命有何区别?

事到如今,法院居然按院方的各种协议,让我5倍赔偿进修、读书期间所有费用(工资+社保+公积金)总计116万余元。而医院实际为我支付的培训费仅为600元,并未为我支付读书学费。

全国类似我这样的案件无数个,100多万对于一个农村贫困家庭出来的学生而言,是一个天文数字,我的祖祖辈辈几辈子都挣不了这么多钱!未来真不知道该何去何从? 
 
图源:当事人提供的法院判决书

医生协约期内离职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被判赔一百多万违约金的确属罕见。


曾经东莞有一个案例,我觉得可以给这位同仁参考。

东莞一名张姓女医生因服务期未满就辞职,被医院要求赔偿之前为其支出的培训费用,高达6万多元。

因该名医生申请劳动仲裁后被驳回请求,其决定起诉老东家,要求老东家返还其已支付的6万多元赔偿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张医生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张女士为主治中医师。聘用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张女士经医院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张女士应按全部培训费用×(1-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20%)的标准向医院赔偿培训费。

2015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进修协议,约定张女士进修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进修期满后至少要为医院服务满36个月。若张女士在最少服务期限内自动离职需退回有关进修的一切支出费用。

2016年6月,双方签订了返还进修违约费用协议书,双方确认张女士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离职,尚余未履行服务期32个月;医院在张女士进修期间支出的所有费用合计68722元,其须返还尚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费用61086元。因不缴纳违约金医院则不予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且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无奈之下,同日,张女士向医院支付了61086元。2016年6月20日,双方的人事关系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张女士于2016年6月辞职违反了进修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医院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关的进修培训费用;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而医院要求张女士承担的61086元,实际是要求张女士返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在内的相关费用,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金额的约定无效,其余内容有效。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中显示的培训费用总额68722元中包含了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57922元,故医院实际为张女士此次培训支出的费用为10800元;而张女士尚余未履行服务期32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承担培训费9600元。现张女士实际向医院赔偿了61086元,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故医院应向张女士返还51486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院为张女士提供专项培训,张女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张女士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医院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关的进修培训费用,故双方在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约定要求张女士返还尚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费用,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医院有权要求张女士分摊的培训费仅包括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而张女士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医院无权要求张女士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故法院认定,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培训费用数额的统计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综上,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金额的约定无效,其余内容有效。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医院之间的人事关系已解除;确认张女士与医院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东莞市医院关于进修人员返还进修违约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数额的约定无效医院向张女士支付51486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不知道东莞张医生的案例能否给贵州的这位医生带来一点启示和帮助。我想说的是,人的一生有很多事情都意想不到,在规培期间有的医生考研,有的医生遇到更好的机会等等。我们在当初签约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诚信越来越值钱的社会必然对失信惩戒越来越严!这一点,大家尤其要注意,不要轻易去做一个失信的人!失信也许会给你带来一些好处,但很可能你会承受不起失信背后带来的代价。

但即便如此,明知失信背负之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医生选择违约?这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也许对于很多人来说,甚至对于这些当初签约的医生来说,在他们的心中可能认为医生的工资很高,而实际医生的工资并不是他们心中所想,有些低年资的基层医院医生每月发到手的甚至只有三四千元,而许多学医的孩子都是寒门子弟,5+3,八年学医下来,寄托了全家人改变命运的希望,这样的薪酬自然抵御不了医院之外世界的诱惑。

这些年,医生辞职时因证件被扣压或者被高额索赔的事时有发生。像贵州和东莞这两位医生敢于诉求法律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敢怒不敢言,听之任之。有的只能放弃考研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机会,有的只好委曲求全的履约而放弃更好的施展平台。

这样的事情每次发生,大家目光所及之处都仅仅只是双方谁对谁错的问题,很少探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不期而遇的发生。

医院为医生的培训和上升买单,花费了大价钱和大量的时间,医生的能力提升了,或者说不想回报医院,去寻求更好的发展,这个时候把医院炒了,对医院来说,的确有失公平。

但作为医院,在不甘之余,是否想过职工为什么会宁愿违约也要离职?

马云说:员工的离职原因林林总总,只有两点最真实:
  
1.钱,没给到位;
  
2.心,委屈了。
  
归根到底就一条:干得不爽。

怎么样才能留住人才?

第一,必须给职工4个机会:做事的机会,赚钱的机会,成长的机会,发展的机会。
  
第二,必须经营员工4个感觉:目标感,安全感,归属感,成就感。

医院想留住人才,就应该应该努力发展新项目、发展新技术,提升医院的综合素质,提高医生待遇,而不是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扣留医生。

如果让医生看到医院的希望,看到美好的未来,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心中抱负,价值得到充值,我想没有哪个医生会甘冒违约风险另就他途!

责编 | 小脉




精彩回顾

➤ 苦读8年医学,他为什么拿了博士学位却放弃从医?
➤ 9成以上医生对创作健康科普视频感兴趣,有你吗?
➤ 盘点医生最讨厌的几种病人,希望你不是其中的一个
➤ 怀孕9个月孕妇凌晨离家失踪50余天,网友:查她老公 | 医脉3分钟

戳这里,更有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