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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三起!患者死亡,家属聚医院要说法:死者为大,法律就该让步吗?

叶正松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尊重法律,尊重证据应该是我们解决医疗纠纷和矛盾冲突的一个最起码的共识和底线!


来源:医脉通
作者:叶正松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网络流出的“医闹”事件,就至少有三起。

 

一起是发生在西安,一患儿死亡,家属在医院大门口讨要说法。

 

家属讨要说法现场  图源:见水印


一起发生在广西柳州,一个孩子在医院死亡,家属讨要说法。


现场图片

 

一起发生在河北唐山,一个老人在医院病逝,大家看视频:


现场视频一


现场视频二

 

如果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界定,这几起“医闹”事件,实际上都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医闹如同病毒,只要没有它适合的土壤和环境,就会悄无声息自然而然的消失。

 

那么,“医闹”有墒情适宜的土壤吗?

 

显然没有。

 

实际上,对打击涉医违法的行为,我国从不缺少法律背书。多年来,层层加码,不断探索,制定颁布过多部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

 

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第一次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就是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2014年,公安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不严重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90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将“医闹”行为正式入刑


图源:摄图网

 

2016年3月30日四部委下发过当时被媒体和社会各界称之为世上最严厉《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2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追究刑责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如果扰乱秩序会有什么后果?第105-106条明确:“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不管是国家法律层面,还是地方部门行政法规,针对涉医违法犯罪的打击,法律背书越来越完善。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贯彻执行,如何将一纸法律条文变为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及医疗机构合法利益的坚强盾牌?

 

然而,和大多数机构一样,对于医院来说,很多时候也不希望有丑闻。因为“家丑外扬”会带来许多问题,比如“文明单位”招牌,比如“平安医院”考核,比如领导追责等等。所以一旦遇到情况,多数医院最终都愿意“私了”,甚至是法庭宣判医院没有责任之后,也觉得赔一些是合理的,用合理“换”和谐,只要家属不来闹。

 

而实际上从第一次这样的“按闹分配”开始,就已经推翻了多米诺骨牌,示范效应随风潜入夜,春风吹就生。

 

但凡不高估人性,这样的做法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显而易见的。死者已矣,无论怎么闹都是闹不回的,这个道理人人尽知,所以,不客气的说,无论以何为名,医闹的最终目的,在讨要说法之下或者之后,其实都是生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而生老病死自然是人最容易共情的,即使没有经历过非常严重疾病折磨的普通患者,看到他人因为病痛失去生命也会有强烈的同情。对于医闹行为,许多人都认为是被逼上梁山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在中国维权的成本实在是太高的

 

但是,维权成本太高就不用追求程序正义了吗?其实哪一个国家,维权的成本都不会太低,这是正常的现象。因为,诉讼是一个零和的游戏


图源:摄图网

 

什么意思?

 

就是如果你诉讼别人容易,不用鉴定,不用证据,不用证人证言,你觉得什么就是什么,那反过来,别人反诉你也同样容易,也不用证据,这样一来不就乱套了吗?

 

但是,这并不是说受害者吃亏就合理,当然不应该让受害者吃亏,但应该在受害者先付出维权成本,胜诉后把这个成本转嫁给败诉者。而且,这个“转嫁”不应该是花了多少就陪多少的等价,而应该是惩罚性的赔偿。

 

所以,尊重法律,尊重证据应该是我们解决医疗纠纷和矛盾冲突的一个最起码的共识和底线。这一点,江凤林医生用三年的诉讼,为大家树立了一个依法维权的榜样。也只有这样依法依规的诉求,才格外令人尊重!

 

无论如何,绝不能因为正常渠道维权成本高,就认为非正常的“医闹”是合理的。也许许多人都会说“不闹得到的赔偿就不会高”,那我告诉你个赔偿最高的办法:你直接在风高月黑夜拿刀架在医生脖子上得到的“赔偿”最高,干嘛不直接去抢啊?如果都将法律放两边,那还要国家司法机器干什么?

 

这样的事情已经让人司空见惯了,道理大家也都明白,“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这是医疗体制问题”“以后会慢慢变好的”,可是,没有人生活在以后,we live right here ,right now。望梅不能止渴,远水也解不了近渴。没有人会因为看不到的未来光明前景,而放弃对现今状况的担忧。

 

抛去各种现实因素,大家之所以选择医学,甘心渡过艰苦的“后高三时代”,还是因为有一颗“悬壶济世治病救人”的心,而且是24K纯金,可以亮瞎眼睛的那种。可是,这颗心,如今已经快被踩得稀巴烂了。

 

在现有的情况下,整个医疗系统的一些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都被推到了医生和病人两个群体的二元对立面,矛盾激化必然会有爆发。

 

而因为信息不对称,医患之间根本无法充分的沟通和了解。比如一个人生了重病,住进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患方往往会认为家人的死亡是医院治疗造成的,但实际则是病情加重导致的死亡,哪怕是神医也无力回天,可患方因为对医学的认知有限,就会认为是医生的治疗不力造成了家人的死亡,所以就产生了医疗纠纷。

 

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有第三方愿意插足润滑,恐怕也不是短期内就能合理改善的。如今看来,绝对独立的第三方插足医患纠纷是必要的,也是值得双方尊重的,但是短期内想毕其功于一方,恐怕过于理想,还是需要一些更为强硬的措施来解决,总不能让那么多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护医生人格尊严的法律,在“死者为大”面前成为“法律让步”的一纸条文吧?


责编 | 亦一 小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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