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死亡医院赔偿137万,家属拿钱后又要求追究医生刑责!
导读
这是医疗事故,不是故意杀人,没有哪个医生愿意自己的患者死亡。
2019年的1月4日,36岁的江苏徐州产妇卢春姐,产后出现大出血,随后被转入ICU病房治疗。
2019年1月5日,医生对卢春姐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
2019年1月6日,因病情仍逐渐恶化,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卢春姐死亡后,其家人申请了尸检。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卢春姐死亡系“引导分娩后子宫收缩乏力致大出血、引起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鉴定结论,家属将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死因鉴定。
图源:见水印
图源:见水印
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卢春姐的死亡主因系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什么过错呢?
医生在对卢春姐引产时,没有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
什么意思?
根据病历记录,医生对卢春姐采用米索前列醇进行引产无明显指征。虽然病历有记载系患者要求,但医生未能按规范严格把握引产指征行引产,不符合规定。江苏省医学会据此最终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
看看,许多医疗纠纷发生,患方总是不愿走依法维权道路,不相信医学会鉴定,总是认为医学会胳膊肘往内拐,站在医生一边,帮医生说话。其实医学会很少和医方站在一起,基本上都保持中立,尽量的给患方一个客观公正的满意说法。但尽管如此,依然有太多的人对此装傻,予以非议,并借此之名,走非法以闹取利的捷径。
依据医学会的这一鉴定结论,在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对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赔偿多少呢?
137万元!
但是,死者家属在拿到这137万巨额赔款后,却坚决要求法院对主治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卫健委对医院的过错行为予以行政处理。
你说这叫什么事?
对于医生给足月产妇使用索前列醇是否对错,在此我不想评说。这样的事情发生已经多起了,大家就是不长记性!临床执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还是要尽量按照法定的药品说明书和诊疗规范来。只有会保护自己的医生,才是有前途的医生,才会走得更远更高。
只是,我不能理解的是,死者家属既然不认可法院的调解,不愿意以钱息讼,既然选择要说法不要钱,那你们当初可别拿这137万啊!
如今钱到手,翻脸就不认法院以钱息讼的调解,即要钱又要说法,诚信呢?
即便诚信不要,你以为法院的调解结果是小孩过家家?
死者家属面对媒体有句话:“如果只是花钱就能摆平医院的过失,对患者是不公平的。”
我想说的是,如果钱花了却不能摆平,对医院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医疗事故,不是故意杀人,没有哪个医生愿意自己的患者死亡。
法律的作用是惩前毖后,如果当事医生被追刑责,那会震慑了谁?
是再也没有多少人敢当医生了。是再也没有多少医生敢于依据经验而不囿于教条的为患者一博了!
一般来说,民事赔偿的和解总是会影响到刑事的结果。而这起一年前已经拿到137万赔付,一年后却向媒体诉求追究医生刑责,并引起媒体欢呼,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者家属和媒体其实更多的并不是对于说法的追求,而是基于情绪的考量,也就是有一定的“仇医”心理作祟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朴素的报复逻辑其实最慰人心。但是,我们又清楚医患之间并不是冤家路窄,所以才更多的选择用经济补偿作为救赎的一面。
而法理最关心的是惩治无差别的恶,也就是以提前约定好的尺度去惩处犯错的人。医方犯错无话可说,拿钱补偿,站直挨打,患方也应该尊重法院的依法调解,拿钱息讼。毕竟,即便是冤家,也宜解不宜结,更何况医患本是同壕战友,相煎何急?
在这一事件中,因涉及人命是非,往往患方容易占据道德制高点。而医生都被职业道德要求以患为亲善良相待,然而,我们所处的世界,却恶心事连连。
所以,对于这件事,我们认为,媒体也好,吃瓜群众也罢,先别急着和拿到137万的死者家属一样“希望对医院和医生追责”。大家不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涉案医生是你的家人,你又会作出怎样的判断?
责编 | 小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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