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当心!造影检查时发生过敏反应,患者死亡家属索赔177万丨医眼看法
导读
说句真心话,医方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还是比较好的。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类似的案件老刘已经写过不下两次了,仍旧再次选择了这个案例,就是希望能够引起同行们的重视。该有的抢救药物要提前准备,该掌握的抢救技术要熟练掌握,日常演练不能停留在形式上。
案件描述虽然已经精简了,但是还是较长,希望脉友们能耐住性子读完,体会细节。心跳骤停的患者,任何医生都可能遇到,全员掌握的抢救技术您掌握了吗?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63岁,因“双眼视力障碍”到北京某三级综合医院眼科就诊,经专科检查考虑为视网膜病变,预约眼底荧光造影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进行眼底荧光造影检查时,眼科护士为患者注射荧光素钠,后患者周身不适,面色发白,出现意识丧失,眼科给予患者抢救措施,其后将患者转送急诊科。
急诊病历记载:
患者因眼底出血就诊眼科,14:51自诉周身不适,面色发白,呼吸困难,随即出现意识丧失,于眼科即刻给予地塞米松1支,静推肾上腺素1支,同时给予心脏胸外按压、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于15:10转入急诊科。
查体:意识丧失,呼吸、心率消失,颈动脉搏动、股动脉搏动消失。
初步诊断:猝死原因待查,心源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17:01宣布临床死亡。
最终,尸体解剖结论:患者注射荧光素钠造影剂后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眼科诊室走廊监控视频,显示:
14:46:40 患者进入造影室;
14:49:15 为患者注射荧光素钠的护士走进造影室;
14:50:00 患者家属进入造影室;
14:53:11 护士走出造影室;
14:53:20 走廊中的医务人员闻呼救到造影室查看情况;
14:54:30 护士跑回造影室,并于14:55:34跑出,又于14:55:53跑回;
14:59:00 患者家属和护士均跑出造影室;
15:01:10 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从别处推来急救器材小推车,并从抢救车上向造影室传递急救器材;
15:02:32 医务人员推来运送床;
15:05:30 医务人员推来另一辆急救器材小推车;
15:13:22 医务人员将患者抬上运送床送往急诊科。
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发生休克后,检查技师立即让家属将患者放平,开始进行心肺复苏,在抢救药品到达后,使用肾上腺素和地塞米松等抢救药品。
患方指出,患者的不幸去世完全是由于医方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所致。经事后患方查询医学专业书籍并咨询有关专家得知,荧光素钠注射液在注射前应经过敏试验,试敏观察时间须超过15分钟。医方严重违反操作规范,没有按规范做药物过敏试验,也没有口服抗过敏药,导致患者被注射药物后30秒左右发生过敏休克并死亡。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检查前没有相关风险的告知和签字。出现危险时医方抢救不及时。护士注射后没有留室观察,没有医生在场,没有抢救车在场,抢救时间延误。如果专业抢救准备提前做好,抢救人员在数秒内注射抢救药品,患者很可能就不会死亡。患者休克后19分钟后才被开始移送到急诊病床,抢救现场一片混乱。
因此,患方诉至法院,请求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 155 830元、丧葬费72 883元、医疗费1866.69元、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开支酌定为30 000元、太平间费用12 560元(含1600元尸检运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 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 773 139.69元;并且要求诉讼费、鉴定费、尸检费等由被告承担。
图源:摄图网
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出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
患方对于鉴定意见表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出庭针对患方质疑进行回复:
法院针对医患双方争议焦点,向医学会发出《补充质询函》,鉴定专家回复:
患方还提交了与医务人员沟通的电话录音,护士对事情发生过程进行了描述:
“进去之后我们先抽药,先把她那个荧光素钠那个药抽了,然后稀释,稀释成一瓶过敏实验用的,然后一瓶原药,然后抽两种药,先做稀释液的那个,始终是静脉注射,我们做稀释液的时候一般推得稍慢一些,然后在那个过程中就观察,然后在五分钟左右推那个原液。
后护士被要求出庭作证:
“在患者进去前,我就把皮试液先配好,一边推注皮试液一边观察患者,大概一两分钟,由医生说可以打原液了,我们就开始打原液。注射完后,我印象中没出过这屋子,患者打完针后就不舒服了,患者不舒服时,我在造影室,我去分诊台给急诊科打电话,去治疗室抽取地塞米松,回到造影室,患者平躺在地,我给他肌肉注射,臀部。之后给病人心脏按压,大夫说要打肾上腺素,我就抽取1ml肾上腺素,皮下注射。大夫继续给心脏按压。我又去拿血压计,然后测血压。我又推来抢救车,抢救车是从耳鼻喉科推出,两个科共用一个抢救车。后我在患者手背上开通静脉通路,并注射1支地塞米松和静推1支肾上腺素。”
法院最终认可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且指出:
最终,法院认定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70%。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并承担部分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共计91万余元。
图源:摄图网
荧光素钠注射液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荧光素钠注射液含有的成分主要为荧光素钠,所用辅料为氢氧化钠和/或盐酸和注射用水,适用于诊断性眼底和虹膜血管的荧光素血管造影检查。根据药物说明书,在使用此药物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最新规范
2015年《广东省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操作技术规范专家共识》发布,共识指出:
老刘说案
在表达看法前,老刘需要指出,荧光素钠注射液是临床常用药物,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是极少的,希望各位脉友在看文的同时不要对此药物的使用提出质疑。
另外,案件中的医院虽然被判程度主要责任,家属认为抢救过程是一片混乱的。但是,老刘还是要说句真心话,医方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还是比较好的。不说别的,检查室的医生第一时间开始心肺复苏,科室备有肾上腺素和地塞米松等抢救药,去急诊科求助也算是迅速。
当然,还有一些经验教训:
1.抢救车应必备,心肺复苏全员掌握
患者总觉得医院挺有钱的,实际上可能仅有部分三甲医院拨款多、效益好,买仪器设备不费劲。但对于大部分医院来说,钱总是紧巴巴的,买些不能带来效益的仪器设备,药品损耗,都很心疼。于是,当意外发生的时候就发现,该有抢救车的地方没有常备抢救车,抢救车里缺乏必要药品或药品过期没有及时更换,没有除颤仪。
在地铁站、火车站、机场开始普及AED,全员培训心肺复苏的同时,在医院这种猝死风险更高的地方,几分钟能获得AED或除颤仪?医院的所有临床、后勤工作人员,心肺复苏的意识与能力又如何呢?遇事就往急诊送,就地抢救能力不足,存不存在?
2.演练很热闹,遇事全乱套
对于这种可能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科室,医院会经常组织应急演练,不但是科室内演练,还有相关科室配合。不但是应对过敏性休克,对于心跳骤停的急救也经常会组织演练。但是,演练时候都挺热闹,准备好的流程、配合都挺流畅,但实际意外发生的时候表现如何,大部分时候是全乱套。特别是辅助科室的医生,能第一时间识别危重症,以最快时间送急诊,就算是表现最好的了。还有医生将患者阿斯发作误认为是乱动,发现昏迷后着急叫人,不知道判断心跳、呼吸,开始复苏。
3.保留静脉通路,留条后路
造影检查时一般都要求在注射完造影剂后保留套管针,以防意外发生时无静脉通路。但是,很多医务人员艺高人胆大,推完就拔除。本案中,患者在推药后套管针没有留置,导致抢救时只能肌肉注射药物,然后才开通静脉通路。在休克情况下,开通静脉通路浪费数分钟,必然导致抢救效果不佳。
4.知情同意、权衡利弊不能流于形式
虽然指南、共识、规范都会提到禁忌证、适应证、注意事项,但真正能将这些细节在工作实践中精准诠释者,又有几何?所幸严重不良反应是极其罕见的,发生病例极少。检查前细心评估,谨慎沟通,知情同意,签字为证,每一步如何做,还是值得想想。
5.意外发生后谨言慎行
在抢救后,对于抢救过程应该由参与抢救医生书写抢救记录,护士书写护理记录,即使是辅助科室的医生也需要书写。医护书写的治疗、抢救过程应该统一,在记录中仔细描述,后续接受抢救的急诊科书写记录也应与之前记录相一致。意外发生后,任何过程的描述都应以病历抢救记录表述为准,避免与患者家属电话沟通中透露过多细节。抢救过程难免混乱,必要时,在书写抢救记录时应提前调取监控录像,根据录像时间点修正抢救时间,并保留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意外总是突然发生,只有心理有准备、技术过硬、训练有素的医护人员才能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实施有效的抢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眼底病影像诊疗中心,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广东省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操作技术规范专家共识(2015年)[J].广东医学,2016,(12).1789-1791.
[2]田冬冬,吴惠珍,赫立恩, 等.荧光素钠注射液致过敏试验阴性患者过敏性休克2例[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19,21(6):471-472.
本期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还有件重要的事跟你说
最近微信文章不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这可能让你无法及时看到我们的文章。
为了以后我们能每晚6:30见面,我想邀请你
将医脉通设为“星标”,或经常为文章点“在看”
不见不散哦!
精彩回顾
➤ 26岁研究生赶论文猝死!原因疑似曝光,我却看到了背后更多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