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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造假,多名三甲医院医生职业发展被按下“暂停键”!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发论文为了职称晋升,有人反被降级了...


来源:“看医界”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朝阳


法不责众、长期顽疾、不会严惩、单位保护……对于医学论文造假,如果还抱着这样的心态,后果可能很严重。

 

近期,国家卫健委官网又公布1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多名医生为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被论文“反噬”!职业生涯按下“暂停键”

 

2021年6月,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开设了《医学科研诚信专栏》,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按照《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查实并公开通报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予以转载通报。

 


截止发稿,专栏共通报了57个案例,主要集中在地市级医院,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为:论文第三方代写、代投、存在数据造假及不规范署名、数据篡改等。

 

因为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涉事医生均受到了严厉处罚,在一定时期内职业发展被按下“暂停键”。

 

这些处罚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联系杂志社撤稿处理;医院内部通报批评;撤回论文奖金;撤销荣誉称号;一定时期内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称号资格;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书面检查,暂停职称晋升资格;取消第一作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更有医院直接停发绩效工资1年。

 


江苏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孙某某作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第三方代写代投,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给予孙某某以下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回发表的上述论文;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资格五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十二个月;取消一次高级聘任资格。

 

发论文为了职称晋升,有人反被降级了。

 

安徽省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原职工杜某某作为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购买实验数据、由他人代写代发科研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经协调,由杜某某现工作单位对杜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杜某某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五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并给予行政降级处理(从主治医师降为医师)。

 


造假“零容忍”不设“上线”

 

对于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现行规定,不存在“上线”。

 

根据2019年10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4.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5.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6.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7.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8.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9.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0.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不能再“意思一下”、“内部处理”

 

在医院官网除了可以看到获得“国自然”等各种喜报之外,未来还将看到自揭“家丑”的通报。上述通报信息,多来自医院官网“自查自纠自曝”。


 

面对单位出现的“论文造假”情况,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将不能再“意思一下”、“内部处理”。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规定,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规定,医学科研机构要主动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对有关部门调查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署名”、“挂名”迎来打击

 

论文对医生重要吗?当然重要,前提是论文的质量。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规定,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此外,针对“署名”、“挂名”问题,也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规定: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并规定,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责编 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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