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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34岁员工吊死天台,家属称死者被扣工资一年多,精神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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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导读

医院可以随意罚款吗?


来源:医脉通
作者:陈陈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5月25日,一条“平潭国德和平医院员工天台死亡”的帖子在网络上流传。发帖人称,5月24日下午医院员工林某与家属失联,当晚21点,医院水电工发现林某已在医院内3号楼的天台上吊身亡。这一令人震惊的消息随后引发关注,到底是怎么回事?



家属:被扣工资一年多,精神压力大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5月25日上午,福建平潭国德和平医院一员工吊死在天台。


报道称,该院员工林某今年34岁,在医院从事后勤保障工作。24日下午与家属失联,当晚21点被发现在医院内的3号楼天台上吊身亡,所留下的遗物指向其生前为医院购买大量设备、物资,但在报销上屡受阻碍,致使其受到极大的精神压力。


根据死者家属反映,死者于2019年进入医院后,就陆续按照医院的要求采购医疗器械及装饰物,共计11万余元。到2021年9月份,院方提出需要出示当时的采购发票,但由于当时医院想以最低价格购入物资,所以死者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买,未开具相应发票。


“医院说要提供之前购买东西的发票,不然就要在他每个月四千多元的工资里扣,到现在一年多,足足扣了9万余元,还有2万多元没扣。”死者家属表示,其儿子还有两个小孩,每个月4500元(到手)的工资都被全额扣除,保底生活的钱都不留,并且买完物资两年多才要求开具开发票,医院的种种做法都不妥当。



医院可以随意扣罚员工工资吗?


作为一名临床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被扣工资的情形,比如病历书写不及时,交班记录没有写,某项检查没有开,被病人投诉服务态度差,传染病报卡超过时限,三基考试没及格,开会迟到等等。上述虽然工资被扣,但大多数都只是象征性的,比如扣个二十、三十等几十元。对于这部分被扣的钱,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医务人员也并不会去和医院里的那些行政“大佬”们吵闹,其主要原因在于,扣的钱毕竟不多,大家都得过且过。


但是也存在着这么一种情况,比如因为医疗纠纷等原因,医院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医院需要赔偿给A患者50万。大多数医院的处理办法往往是,对于这赔偿的50万,医院先行赔偿,最后再按照相应的比例划分到科室和管床医生的个人头上,比如医院承担50%(25万),科室承担30%(15万),个人承担20%(10万)。也有的是按照7:2:1或者6:3:1的比例进行承担。


医院往往都会先行承担全部的费用,对于由科室和个人承担的部分,大多数医院所采取的措施是每个月从奖金里扣罚,比如每个月扣一万,直到扣完为止。还有的会要求个人先行补上一部分或者全部。


上述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很常见,大部分医务人员迫于无奈,也只能选择接受,除非跳槽离开医院,不然,只能按照医院的规定无奈执行。


很多医院并不会采取直接扣罚工资的形式来填补医院的损失,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医院的基本工资并不高,有的甚至每个月只有两三千,从工资里扣罚,即违背了相关的法律,亦有点过少。


然而,如果新闻报道属实,当事医院则直接选择了扣罚当事人的基本工资,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而任意对劳动者扣工资的行为涉嫌违法,一旦发生,可以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医院都不能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于此类情况特此做了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缴税的)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代缴五险一金的)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代扣法院判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新闻报道,死者生前在福建平潭国德和平医院的每月工资为4500多元,即使因死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医院每个月所能扣除的金额也不得超过900元(4500*20%)。其医院扣除全部工资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医院可以随意罚款吗?


上文所探讨的是有医院扣罚员工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常可以看到部分医院随意对职工进行罚款,比如下班了电脑没关,病历3天归档率低于平均等。从法律上而言,医院在实际罚款中所依据的往往是其医院内部自行制定的《XX医院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由医院内部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法理上虽然被承认,但也仅限于本院,且需要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详细告知,并且不得对抗相应的上位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由上级部门制定的法律或规章制度)。


对于医院内部擅自对职工进行罚款,这种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因为对违章人员进行罚款处理只有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才可以,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都没有执法权。


而在实际工作中,医院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医护人员或者工勤人员,未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因为工作失职失误,被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投诉,造成医院声誉受到损失,会被扣发工资或者是绩效,这种在法律上很难被称为罚款。因为医院没有罚款的权力,扣发工资和绩效,也不是罚款。但是医院在扣发工资和绩效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依靠医院自行制定的规章进行处罚。



购买医院物资员工垫付,两年后才开发票是否合法合理?


后勤部门作为医院的职能部门之一,在保障医院正常运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均由后勤部门负责。


在上述悲剧中,死者林某生前为平潭国德和平医院的一后勤员工,根据其生前的遗文可知,由于医院想要以最低价格购买医疗物资,所以林某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买,未开具相应发票(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开具发票会产生约5%-13%的税费,部分商家会以不开具发票为由,给予购买人减去相应的费用)。


从法律层面出发,林某作为医院的职工,自行为医院垫资购买医疗产品,其行为本身便不合规,医院存在着涉嫌逃税。根据《税务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死者林某并没有利用个人账户(购物平台账号)进行违法行为,但其个人垫资为医院购买办公用品,具有涉税风险。但很明显,死者林某对于其行为并不自知,而且其认为是医院吩咐交待的事情。换言之,医院明知道林某的行为不合规,但仍让林某去做,其医院的行为涉嫌违法。而且在事后,医院并没有将林某所购买的医疗产品进行报销,很明显存在着一定的欺诈行为,亦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同时,虽然林某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购买医疗器械,物品等)以个人名义进行,但其实际受益人为医院(购买的医疗器械和物品纳入归医院使用),相当于,医院本身承认了林某是为医院执行公务。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员工在执行公务期间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很明显,即使没有相应的发票,只要林某能够证明,其购买行为为医院授权,而林某在这一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未从中获取不法利益,那么医院仍然需要给予林某报销其全部的购买费用。医院以林某未取得发票为由拒绝给予报销,且私自扣罚林某的基本工资,其行为严重违法,且最终导致了林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目前当地警方已按照“非正常死亡”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事情终归会水落石出。作为医院的负责人,对于林某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地检察院是否会提起公诉,仍然需要等待警方的进一步通知。


(备注:以上所写内容仅以媒体报道所分析得出来的结果,可能和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具体仍以警方通知为准。本文仅做简单分析)


参考资料:

1.海峡都市报:事发平潭一医院,34岁员工吊死天台!警方介入!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284.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ffad2d4ae4da4585a041abf66e74753c.shtml

4.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s://www.gov.cn/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责编|阿泰  亦一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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