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医方因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被罚!为避免纠纷,医生该怎么做?丨医眼看法
导读
替代医疗方案如何写才算充分?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某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份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无相关替代疗法的信息且无患者签名。经现场取证,对机构、患者询问调查,查实该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
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替代医疗方案一词在我国首次正式提出并被赋予法律含义,是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节有关对医疗机构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中。自“替代医疗方案”之说明义务被提出后,以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为由提起的医疗纠纷诉讼极为常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章节中延续使用了“替代医疗方案”;之后,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保留了有关医疗机构“替代医疗方案”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对于“替代医疗方案”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界和医疗界对其理解分歧较大。
法律界认为,替代医疗方案是“能够取代现有医疗计划,并起到相同效果的另一医疗计划”,即指具有相同疗效的医疗方案。从范围上,不限于一个科室或学科,也有观点是不限于西医、不限于治疗方案的公认医疗方案。而说明的程度,有追求面面俱到,严格说明的倾向。
而医疗界人士认为,替代医疗方案是指医生首选的诊疗措施之外的、能够有助于诊断患者病情,或者对患者病情有一定疗效的其他诊疗措施。医生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就是一个依据不断收集具体患者的病情信息,在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中作选择的过程,这是医疗的共性,并且疗效完全相同之诊疗手段实际不可能存在,因此,“替代医疗方案”只能指医生首选之外的、有一定疗效的诊疗措施。
告知“替代医疗方案”要说明哪些内容?
临床上,医生对于替代医疗方案并不是非常重视的,虽然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均频繁出现替代医疗方案的字眼,表现出法律界对于替代医疗方案的重视,但医生仍旧对此关注不足。
医生在为患者选择治疗方案的时候就是已经分析了病情、评估了风险、遵循诊疗常规和疾病指南、权衡利弊,最终做出一个在医生看来最有利于患者,追求最佳获益的治疗方案。
于是,替代医疗方案几乎成为了保守治疗、姑息治疗的代名词。很多医生发现,与患方沟通替代方案不但不能让患方了解病情和风险,不能帮助患方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反而会导致患方感到迷惑。
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临床医生说明替代医疗方案的面面俱到,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医生的不满情绪。但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医疗诉讼中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时常见的争议焦点,其中对于替代医疗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说明往往会作为重点进行评估。
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通常需要告知患者的病情,比如疾病名称、发病机制、严重程度、预后情况等,然后告知医方首选的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方法、治愈率、不良反应、预后等。
之后,需要对替代医疗方案进行说明,包括替代医疗方案的治疗方法、治愈率、治疗风险、可能获益等,并且需要与首选治疗方案和其他替代医疗方案进行比较,分别说明优缺点,对比风险与获益,充分说明以保证患方知情同意。
替代医疗方案首先必须是诊疗规范的治疗方案,如果只是处于学术讨论范围以及试验阶段的方案,不应成为替代方案向患者告知。保守治疗或手术治疗可以是替代医疗方案,不同术式也可以是替代方案。
并且替代医疗方案不应该以科室或医院业务开展情况作为告知的边界,本科室的治疗方法、本院其他科室开展的治疗方法、本地区其他医院可以开展的治疗方案或其他大城市开展的治疗方案,都可以作为替代医疗方案。
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况会看到替代医疗方案?
很多案件鉴定结论中都会提到替代医疗方案,最常见的就是手术治疗后预后不佳。这时提出替代方案问题的“意义”在于:
1.手术风险高,医方是否说明风险,是否告知其他风险较低的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
2.医方水平有限,是否告知转诊上一级医院或转诊到大城市高水平医院;
3.手术方案不同风险不同,是否对比过不同术式的风险和收益,患方是否知情同意。
对照患方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要早知道手术后还是治不好,为什么要手术”。对于医生来说,要求就是:手术风险大,有没有向患方充分说明风险性,有没有提供风险较低的方案以供选择。
而鉴定人提出替代医疗方案之过错时,多半是认为医方这个手术不应该做。通常指出临床医生在替代医疗方案所犯的错误,包括这一栏目空白,就一个字“无”,单一替代方案,没有替代方案说明或疗效比较等。
如果你要问替代医疗方案如何写才算充分?这个问题的答案恐怕要看鉴定人的心情。作为医生,我们如何能把每个人治疗方案的替代方案写完全,疗效对比写透彻,解释说明达到患方充分理解的程度?恐怕很难。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如何规避风险?还是那句话,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对自己要有清晰的认识,不要冒进,努力提高技术,加强围术期管理,只有治愈患者才是最好的医疗风险防范方法。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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