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患者死亡,家属诉医院滥用呼吸机,获赔26万全部捐出!一位医生的3大关注与思考……
导读
“此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值得医疗机构乃至全社会的思考与关注。”
一场医疗纠纷官司,历经四年,近日终于尘埃落地。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5日晚,河北88岁的离休老人张女士因发烧导致肺部感染,入住某三甲医院老年科,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等。
20天后,因左肺不张,张女士转入该院呼吸科。
9天后,因张女士出现“心动过速”,医护人员为其使用呼吸机。3天后,呼吸机被撤掉。
大约10天后,医护人员再次为患者使用呼吸机。
据后来的法院判决显示,医生均是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给患者上了呼吸机。
最终,患者因多重病菌感染导致多脏器衰竭,于2020年8月25日死亡。
患者病逝后,家属揣测,因其母亲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医生不担心医药费的支付,呼吸机闲置着不产生效益,插电源给患者戴上后每天能收取600元的高额费用,所以怀疑医生未取得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有滥用呼吸机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于是,家属向该院医患办投诉。
医院给予了管床医生警告处分,要求科室整改,并全院通报批评。
这样的处理,未能让患者家属满意。于是,2021年8月10日,患者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了医院。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对患者张女士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和真菌感染以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2023年12月底,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患者家属获得医院赔偿26万余元。
2024年1月底,患者家属将26万余元的赔偿款全部捐献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患者家属表示:“我不是医闹,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讨个说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亦指出:此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值得医疗机构乃至全社会的思考与关注。
一位医生的3大关注与思考
几乎所有的主流舆论,都聚焦于两点:一是患者家属说的“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另一个就是法院判决书中的“具有启示意义”。
那么,医方怎么说?
“老人转了好几个科才到呼吸科的,她最后由于肺里的痰咳不出来堵住了,整个肺不张了,不能说所有的岁数大的人都不能用呼吸机,只是病情到那了,她不用马上就要死了,你说用不用?”正观新闻报道的这段话,几乎没人关注,也无人回答。
法院的判决毋庸置疑。但是这一案例,正如法院判决书中所指出的“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值得医疗机构乃至全社会的思考与关注”。作为一名行医多年的医生,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点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为什么患者家属会质疑“科室创收”?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患者家属不是质疑医生个人拿回扣,而是质疑科室创收。
为什么患者家属会这么认为?到底存不存在这种现象?
不好定论。
退一步说,即便属实,那么,板子该打谁身上?主管医生?还是科主任?
据医院官网介绍,该医院始历史悠久,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和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七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当地一家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学医院。
这样的一个准公立大三甲,医生却为了科室创收而闹出这样一个丑闻,“实属不该”的四个字背后,应该写满了多少无奈。
明眼人都想的到,如果没有医院的业绩压力传导,科室怎么会去这样创收?
如果连这样的医院,都要为了业绩创收,那么值得思考和关注的,就不仅仅是这一事件本身,而是事件背后的问题。
但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医院被判赔,只看到医生被警告,只看到科室被通报。
二、司法鉴定,败多胜少,如果专家自己遇到,又该怎么办?
本案法院受理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对高龄患者张女士,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她多重耐药菌感染和真菌感染以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司法鉴定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除了个别法医,其实也多是由当地三甲医院的副主任以上的医生参与。
笔者就曾亲历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三名三甲医院的专家参与,围坐一起,拿着病历,一点一滴、仔细认真的查找蛛丝马迹般的问题。不放过一处疑点,不放过一个错字,甚至不放过一个小数点。
可想而知。这种完全脱离当时的医疗场景看问题,只是对着治疗指南和诊疗规范照本宣科的找问题,怎么可能没有问题呢?
就拿这家医院来说,相关医务人员指出:“老人转了好几个科才到呼吸科的,她最后由于肺里的痰咳不出来堵住了,整个肺不张了,不能说所有的岁数大的人都不能用呼吸机,只是病情到那了,她不用马上就要死了,你说用不用?”
这是什么?这是医疗场景!
当然,这是医院的说法,可信度多少,暂且不论,至少当时的场景,我们是能感受到的。88岁离休高龄老人,老年科住院20天转呼吸科。这种场景之下,笔者想问一下鉴定专家:如果你是患者当时的主管医生,呼吸机,用还是不用呢?
三、假如医生充分完善了用呼吸机的知情同意,医院真的就没有麻烦了吗?
笔者个人认为,这是个薛定谔的猫。
尽管目前医学高度发展,临床技术层面的问题大多都能够解决。但是,患者知情告知同意这一块,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有些像是一根“鸡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生施行特殊诊疗前,应当同时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字。这个条例,无疑成为了束缚医生手脚的枷锁,即便有时候虽然明知自己是正确的,却也不得不屈从于患方的错误主张,否则就会好心带来坏果。
这次医院给88岁患者上呼吸机,就是没有充分告知家属存在的风险,导致惹出了这么大的麻烦。
说实话,作为一名医生,想想都心惊也心寒。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一位骨科教授,他曾说起的一件事:
他在访美交流期间,看到的一例急救。
当时,美国南加州一个跳桥患者,送入急诊室后,身上衣服直接剪掉,不需找谁确认签字,直接放一个袋子里。
医生初步判断病人多发骨折后,需要立即输血,不需要签署什么一大堆的病情、麻醉、手术、进口耗材、输注血液制品告知同意书。从头到尾不需患方签一个字,一切都是医生完全根据病情的需要,自由裁量的做着各种诊疗技术:对病人全麻插管,石膏固定患肢。
这在国内,你敢想象吗?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知情同意,即使医生治好了、救活了患者,也很可能因为程序违规不合法,而极容易招来官司缠身。如果没治好,或者有并发症或后遗症,就更不用说了。
骨科教授说,后来那个南加州的跳桥病人,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医生仅仅只是做了几下心脏按压之后,立马用手术刀片,在没有消毒的情况下切开胸腔进行心脏按摩,心脏复跳后,直接将病人送手术室剖腹探查,结果发现肾动脉延伸至肾盏处撕裂,无法修补。随即医生立刻就把患者肾脏摘除。
说摘就摘,没有犹豫,没有请示,没有签字。
照国内的经验,哪个医生敢这么做?
笔者甚至敢断定,这个病人如果在我们这,恐怕是九死一生。
但是,美国那个跳桥的病人救活了,而且度过了危险期。
这,正是对医生的信任和极大限度的处置权,方才救了这个病人一命。
相比之下,不是我们的医生水平不行,而是过度的强调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一部分病人错失良机。
实际上,还不仅仅是知情同意签字这一块。除此之外,医生还得让患者及家属懂得疾病的生理、病理、解剖、病生、诊断、临床表现、鉴别诊断、治疗方式及选择、药物不良反应,以及正确的判断疾病的转归与预后。
这些,被美其名曰:医患沟通!
那么,即便医务人员沟通到位,就真的能免责?显然,不能。
正如有医生说的那样:临床的医疗文书,就是一团费纸。但是,你还得写。
比如,发现患者颈部血管狭窄,如果医生建议患者介入手术,虽签字明确说明有可能术后脑梗、肢体活动不便等,可如果术后患者真的出现了并发症,家属一样会告你,一样会判赔。
医患沟通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医疗文书的完善程度,而是取决于患方的预期高低。
救死扶伤很容易,只要爱奉献,有情怀就好了,但是人心,却很难参透。
医者仁心,需要保护。
医院要保护,不能给医生压太大的担子。
患方要保护,不能给医生太大的压力。
只有让医生甩开膀子,他们才敢为患者拼命一搏。
我国肝胆外科专家吴孟超说过这样一句话:医生治病,就好像把病人一个一个背过河。
他觉得医患之间,应该是一种绝对信托关系。信任在先,托付在后。因为信任,才是责任的唯一兑换方式。
好的医患关系,不应该是给医生戴上镣铐和桎梏,而应该是卸下医生思想包袱,让他们轻装上阵。
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医院这起案件中,我们恰恰看到了医生背负的业绩压力和心理压力。
这是开左灯,往右转。对于医患,都是悲剧。
最后,笔者想用两段网络上的话,作为本文结束:
当仁心被消费,有的人动了恻隐之心,也就会陷入到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去,到底是救还是不救,这往往会形成一个焦灼的选择题。
对一件事,我们在战术上,在事后分析上,非常用力,很专业,有一百种方法掰扯里面的弯弯绕,但在战略上是否想过:这一切是否可以根本就不发生,或者减少发生呢?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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