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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一医院因患者做CT没穿防护服被立案处罚!网友:从未穿过!放射保护规定,为何不能执行?| 医眼看法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4-12-06



导读

未防护接受放射检查,患者能否索赔?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射线有风险,事先告知了吗?


放射检查需要做哪些防护,您做到了吗?


未按规定实施操作,你挨罚了吗?



事件回顾


4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卫健委官网发布了一篇题为《拍片时未给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小心被罚!》的文章。(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


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4月30日,#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医疗机构被罚#的话题冲上热搜榜第一位,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此次热议的不是医患纠纷,而是行政处罚。


图源:微博截图


据媒体报道称,近日,浙江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医疗机构放射科有2名受检者在进行X射线影像检查时,均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执法人员随即对开展放射影像检查的放射诊疗人员进行了询问,涉事医务人员当场承认:由于病人较多,防护服穿脱不便,为图操作方便,未提醒受检者应穿戴防护服后再进行相应的放射检查。最终,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息一出,各地网友在评论区纷纷留言,均表示自己从没听说放射影像检查还需要穿戴防护服。不少网友也担心,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已经接受的放射影像检查是否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图源:微博网友评论



放射保护规定,为何不能执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有的放射科各检查室门口都张贴着“当心电离辐射”,“如怀孕应提前告知医生”等警示标语。有些摄片检查室内部,也张贴了图文宣传,告知“检查的过程中请使用防护用品”,提示如何穿戴防护用品等,而且各个检查室都备有一定数量的防护设备。


尽管医院的防护设备都配备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些医技人员会忽视帮助受检者进行防护。如前述,评论区很多网友都评论没有见过放射防护衣,在接受放射线检查时也从来没有防护过。


放射科的医技人员在上岗前,放射防护内容是必须掌握的内容。有些医疗机构比较重视,科室管理到位,对于每个患者都做了适当防护。有些医疗机构管理较松散,可能对孕妇、儿童会比较注意防护,而对普通患者,特别是老年人,就不怎么给予防护。少数医疗机构根本就不防护,防护用品是应对检查时才用的,平常就是摆设。


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因未为患者及陪检者佩戴必要防护用品而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并不少见。


云南腾冲市卫健局官网2023年7月21日发布通报指出,腾冲市查处1起医院开展放射诊疗,未为患者及陪检者佩戴必要防护用品的案件,涉事医疗机构被罚4000元。


安徽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7月10日,对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南山分院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该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黄某未佩戴个人剂量计、DR机房内未见受检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最终对该医院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无为市卫健委发布《2021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中通报的11家医疗机构,其中5家医院都因“放射科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受到处罚;另有一家医院则因“未按规定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被处罚。


医技人员在明知需要对患者敏感部位防护的前提下,而没有进行如此的操作,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怕麻烦。有些医疗机构放射科待检患者很多,穿脱防护服实在是“麻烦”、“浪费时间”。有些医技人员认为,不防护也不会造成严重影响,而忽视防护操作。


作为医技人员,按照管理规定、诊疗规范实施医疗技术是底线。之所以有相关规定的存在,就是为了对医患双方都进行保护。另外,除了自觉实施防护,科室管理也至关重要。对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要经常培训,严格要求、规范执业。



未防护接受放射检查,患者能否索赔?


在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处罚后在官网给予公布,此举旨在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技人员重视诊疗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但是,在被媒体发现后,事情貌似有些被发酵。很多曾经接受放射检查的网友会提出质疑,认为医院在未给予防护的前提下实施放射检查,可能对自身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会面临索赔吗?


新闻报道中,卫健局并没有公布医疗机构的名称,对于此医疗机构的查处可能不会引发就诊于该医疗机构的患者进行投诉和索赔。


但是,由于此违规行为的曝光,引发网友广泛的关注,可能会有心存质疑的患者进行投诉或到医疗机构进行维权。


至于赔偿的问题,《医眼看法》专栏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三个要件都反复提到了。首先患者要有损害后果,医方有过错,并且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最终根据因果关系大小,也就是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大小,最终确定赔偿比例。当然,损害后果、过错和因果关系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分析与判定。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接受放射检查的受检者进行防护的情况,患者通常没有明显损害后果,或者说在短时间内难以看到影响或损害,即使在未来出现一些异常情况,比如甲状腺功能异常、不孕不育,也很难证明与单次放射检查相关。并且,已经接受过放射检查的患者很难举证检查当时有没有进行防护,所以也难以认定医方过错。


所以,对于患者索赔来说,可能走法律途径认定医院过错和患者损害后果都比较难,唯一可能索赔的途径只剩下向医院投诉和向卫健局投诉,在调解下获取一定的赔偿。当然,这种情况下医院通常是不会赔偿的,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可能是必要的。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向海曼律师。高顿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阿泰  亦一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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