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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了!包容审慎,注重发展,解读中国AIGC新法规

刘典 刘典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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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国家网信办曾起草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非常巨大,主要表现在主管部门、监管思路、平衡发展与安全、境外管理等内容。以下是《暂行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暂行办法》特别提到“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尤其是在监管上也要做到“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反映了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更加包容的心态和鼓励发展的态度。
2.《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的发布单位不同。《征求意见稿》是由国家网信办起草发布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暂行办法》是由网信办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广播电视总局同意共同公布的。
3.《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而《暂行办法》在文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4.《暂行办法》在使用范围上,特别规定了“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办法主要是“对公众提供服务”的管理,不包括用于科研、教育、研发等非公开部分。
5.《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监管治理的内容相对弱化,而强化和增加了有关鼓励发展的内容
6.《暂行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生成图片、声音、视频等内容侵权的管理部分,修改为要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反映了用硬性监管转向“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但同时也增加了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管理部分,划清了底线。
7.《征求意见稿》中监管的主要部门是网信办,新的《暂行办法》增加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的部分。
8.《暂行办法》加强了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
9.《暂行办法》增加了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10.《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明确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下是《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比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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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典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经济、数字货币、网络与数据治理,国际政治经济学等。


个人专著包括《非常法史》、《法眼看民国》、《政策沟通:国际合作引擎》;参与编著《“一带一路”大百科》《读懂“一带一路”》《破解中国经济十大难题》、《中国改革大趋势》等。


在《中国金融》、《文化纵横》、《人民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十多篇研究论文,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北京日报》等数十家权威纸媒发表近百篇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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