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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又一大动作,涉及多项变动,6个要点详解证监会“三定”方案

刘典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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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以下是《规定》的要点内容原文标注

01

要点内容


一、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0日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划入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
  • 原有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 内设机构名称出现调整,由“部”改为“司”。比如发行监管部调整为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部调整为公众公司监管司。
  • 部分正司局级机构挂相关办公室牌子。除了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牌子外,市场监管二司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牌子、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牌子、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另外,有一个单独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 调整前的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变更为设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同时,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5名,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
  • 新设立了综合业务司。据《规定》,该司承担资本市场整体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证监会跨业务条线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 裁撤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0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涉及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均是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制定的。

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内容可见先前文章:

新设8个部门,央行、证监委职责划入,6个要点详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根据这两份《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等十六项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十五项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此次调整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均设置了

  •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 稽查局
  • 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 正司级直属行政机构稽查总队
  • 行政处罚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置了行政处罚局)
并都对派出机构垂直管理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的主要职责16条:

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有:

1.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3.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4.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

5.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 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
  • 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 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
  • 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
  •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证券市场行为
  • 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
  • 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
  •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
  • 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 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
  • 证券期货基金业科技监管

五、职能转变:

  •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
  •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
  • 坚守监管主责主业,
  • 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 健全资本市场功能
  •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

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2.18个司局,其中包括15个司、2个局、1个办公室
3.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
4.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机关行政编制572名

  • 设主席1名
  • 副主席4名
  • 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

02

全文标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1日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五)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证券市场行为
  (六)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十)监管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一)与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和持续监管
  (十二)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业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科技应用和安全等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检查、处置。
  (十三)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组织风险监测分析,依法处置或协调推动处置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风险。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十四)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五)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
坚守监管主责主业,
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健全资本市场功能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应急值守、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保卫、保密、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业务司。承担资本市场整体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跨业务条线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发行监管司拟订发行监管制度承担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等的注册工作监督检查交易所上市审核行为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专项核查等。
  (四)公众公司监管司拟订非上市公众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监管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挂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行为,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五)市场监管一司统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承担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股票期权业务监管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对境内外资本市场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防范应对,承担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及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相关工作。
  (六)市场监管二司(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制度,承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
  (七)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拟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监管制度,依法对上述机构及其业务实施准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和人员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开展风险监测和个案风险处置。
  (八)上市公司监管司拟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承担监督和指导交易所对相关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承担并购重组注册工作。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处置等工作。
  (九)期货监管司拟订期货市场及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相关监管制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注册、备案申请。监管期货市场及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相关活动和期货服务机构。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十)债券监管司拟订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等,开展风险防控。监管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活动。监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十一)稽查局。承担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稽查工作。拟订稽查执法制度。承担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证券期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承担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组织境外监管合作案件的协查和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涉外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
  (十二)科技监管司。拟订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科技规划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和监管科技研究。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基础数据管理与协调相关工作。
  (十三)法治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承担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服务、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冻结查封审查、诚信建设等工作。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和监管工作。承担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推动适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先行赔付、调解、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行政处罚制度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和应诉工作。指导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罚没款执行工作。
  (十五)会计司拟订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和监管相关制度开展审计、评估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及监管,实施跨境监管合作,指导监督系统财务预算资产管理和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协调资本市场收费、税收政策等。
  (十六)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承担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工作备案管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开展资本市场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与风险防范承担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外事管理、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
  (十七)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承担系统的干部人事、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办法组织开展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内设机构的内控监督与评价工作
  (十九)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承担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宣传工作。领导系统统战、群团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72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含首席律师、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5名,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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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典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经济、数字货币、网络与数据治理,国际政治经济学等。


个人专著包括《非常法史》、《法眼看民国》、《政策沟通:国际合作引擎》;参与编著《“一带一路”大百科》《读懂“一带一路”》《破解中国经济十大难题》、《中国改革大趋势》等。


在《中国金融》、《文化纵横》、《人民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十多篇研究论文,在《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北京日报》等数十家权威纸媒发表近百篇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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