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专章”三大亮点解读
作者
网络保护的背景与主要问题
明确家庭 学校 企业 社会和政府的义务
多方参与网络保护
基于未保法的整体逻辑,“网络保护”章也就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做了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简称企业)的规定在下一部分介绍。
区分一般与特殊,构建行业的“共性+个性”
网络保护义务体系
考虑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应有角色,“网络保护”章从以下三个角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1 / 针对普通网络服务,提出一般的“共性”规范要求。
(1)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第72条规定:一是,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涉及14岁以下的,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相较于《网络安全法》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更正权、删除权,未设置“个人信息有误”或“违法违约”的前提条件。具体如何落地,可能还有待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予以解决。
(2)对时间过度使用,第74条第一款实际上要求,任何企业都不得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3)对于内容风险,在“社会保护”章第50、51、52条规定了禁止制作传播危害信息、可能影响身心健康信息的提示和禁止制作传播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基础上:
对于危害信息,一是,企业自身应按照第50条,不得制作传播;二是,按照第80条第二款,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在第67条要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为企业履行的相关义务提供官方权威标准的基础上,一是企业自身传播这类信息的,应按照第50条进行提示;二是按第80条第一款,发现用户发布此类信息的,企业应“代为提示”或通知用户提示,未提示的,不得传输。
(2)对于网络教育,第74条第三款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这与《广告法》第40条关于面向未成年人的传播媒介的广告规范制度类似。
(3)对于网络游戏,第75条专门做了四项规定:一是,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二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进而,网游企业应基于此,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录。三是,网游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游戏进行分类、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功能。四是,每日22:00至次日8:00,禁止网游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
其中,一、三、四都属于将现有监管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二是新增规定,为网游企业识别未成年人提供官方权威认证系统,解决识别难等问题。
(4)对于网络直播,第76条规定,直播企业不得为16岁以下的提供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16-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注册使用直播发布服务,但应认证其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77条第二款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网络平台责任制度,规定了网络欺凌的处理制度。具体而言,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企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企业接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80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现用户利用其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长远角度考虑,统筹帷幄
规定“网络素养”制度,意义深远
就未成年人与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关系而言,不仅要考虑解决现存问题,保护未成年人;还要从如何看待网络、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等角度,规定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两方主体的“网络素养”制度:
1 / 第64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关的制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主体都应参与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工作,以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以便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最终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这也与总则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相呼应。
2 / 第71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有关的网络素养制度。
要求监护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再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实际上,信息化趋势下,第15条等规定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网络素养也应是其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规定网络素养制度后,可以帮助引导各界正确认识网络等新技术、更好地看待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有关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也能作用于“代沟”,缓和亲子之间的“代际冲突”,意义深远。当然,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网络素养的应有之义,可以借鉴欧盟《数字素养框架》[4]等,从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出发,后续出台具体配套制度予以落地。
结语
信息化和全球竞争视野下,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当下信息技术发展的使用者、享受者,更是以后科技竞争的参与者、实践者和创新者。未保法修订过程中,新增的“网络保护”章同样也践行了未保法修订的整体思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既回应“技术决定论”错误观念,以具体规定充分发挥多方主体的作用,解决过度使用、内容风险、人身安全等现存问题;也规定“网络素养”制度,引导各界正确看待网络技术,以确保未成年人能正确认识、使用新技术,并接触和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从而能够参与未来的科技创新竞争;还要培养全社会的网络素养,引导正确看待网络技术,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当下全球科技竞争格局背景下,影响深远。
注释:
[1]分别见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009/P020200929546215182514.pdf和《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qsnbg/202005/P020200513370410784435.pdf。
[2]具体指未成年人租借不同账号的“跨账号”、租借不同手机的“跨终端”和选用不同企业不同服务的“跨企业”等三种行为。
[3]见孙磊:“想要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完美的技术手段吗?”,https://www.tmtpost.com/4479416.html?code=011D29sV0dGg9Z184brV0ku8sV0D29s0&state=tmtreward&from=singlemessage,钛媒体,2020年6月19日上传,2020年10月18日访问。
[4]见欧盟官网:“DigComp 2.1: The Digital Competence Framework for Citizens witheight proficiency levels and examples of use”,https://ec.europa.eu/jrc/en/publication/eur-scientific-and-technical-research-reports/digcomp-21-digital-competence-framework-citizens-eight-proficiency-levels-and-examples-use,2020年10月19日访问。
美国于2007 年发布“21世纪技能框架”,包括“学习和创新能力”“信息媒体与技术能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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