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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以“平等保护”物权彰显民法精神

欧阳晨雨 经济观察报 2021-04-02
理性·建设性

“平等”二字重若千钧。“私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释放的是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健全市场经济的决心,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今年全国两会,“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话题升温。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在“临门一脚”的关口,民法典(草案)物权编部分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条款,受到广泛关注。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乃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法治文明的集大成者,法、德等国家莫不以自己的民法典为傲。编纂一部属于中国人的民法典,是数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从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按照确定的“两步走”立法计划,到2017年已完成第一阶段任务,即通过了民法总则,也就是形成了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便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具体包括6个分编,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各阶段的公民权利,而物权编又是最受公众瞩目的内容。


物权立法早已出炉。审视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秉承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精神,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该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体现了立法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等主体物权的鲜明态度。但令人遗憾的是,宽泛笼统的“法律保护”,很容易产生保护力度不均衡等问题。


当年,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面临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的争议,“巩献田风波”尤为激烈。有人提出,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应当实施阶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优先,却被指有违背“私产入宪”方向之嫌,也易滋生侵犯私人物权之虞。生活中,淡化私人物权、肆意侵犯公民权益乱象并不鲜见。也有人提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固然突出了私人物权的保护,但事实上国有资产却面临大量流失,说明其他主体同样需要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平等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第三次征服世界的”罗马法,“一切权利因人而设”,不乏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财产权益的内容,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价值。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物权编,同样需要体现民法“平等保护精神”,给予国家、集体、私人等主体“无差别”的物权保护。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确写入“受法律平等保护”,看似平淡寻常,却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主体的地位、待遇平等,无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护。在当前语境下,对个人物权而言,这种对平等保护的强调,其实更是一种“升级化的保护”,有利于改变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相对弱化的尴尬局面。


法治的演进,是一个不断增益个体权利的过程。审视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酝酿中的法律草案,在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保护上,镌刻下了一个大写的“平等”。


“平等”二字重若千钧。“私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释放的是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健全市场经济的决心,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弘扬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平等护佑不同主体物权,也是在铸就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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