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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千元罚单!磐安一农场被处罚!

磐安广电 2024-01-19



案情简介

近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中队查处了一起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这是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农业农村领域养殖业开出的首张千元罚单。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2022年6月24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函中指出磐安县新渥街道某家庭农场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于2022年6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案发现场

▲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承包的水库面积为47.61亩,用于渔业养殖,属于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被责令建立并保存好农产品生产记录,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至2022年5月18日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不能提供两年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2022年6月23日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7月11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养殖规范化管理三项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尚未整改。

  法律链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楼佳璐

初审|楼俊俊

终审|胡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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