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磐安对这一行为坚决说“不”!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晚,接举报有人在尖山镇东胡庄村金钩沿自然村附近的河道电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尖山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出动。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为附近村民,于晚上19时许使用一体电鱼折叠竿在河道内电鱼。
国家明令禁止电鱼,电鱼不仅对鱼类造成伤害,也会对藻类、水生植物等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影响水生态平衡,更值得警惕的是,电鱼时高压电流瞬间爆发释放,如果操作不当,会给电鱼者本人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当事人的电鱼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近期县行政执法局推出的“认罚轻处”制度,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范围及自由裁量基准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初审|吴佳
二审|陈圆
终审|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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