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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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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标准、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由物业服务人受托经营的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五项每年公示不少于一次;第六项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清单,明确物业管理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管理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校审/聂温倩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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