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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外包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罚4万元
案例回顾
2023年3月2日,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闲置院落及重点企业周围外来施工人员规范安全作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肥城市石横镇东高余村附近一闲置院落内存在罐体设施设备加工现场,疑似多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院落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租赁,租期1个月,专门用于为肥城市某大型企业加工环保除渣设备,经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核实,确定该企业从业人员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赵某某、刘某立即停止电气焊作业。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自认为自己游离于属地监管之外,短期租赁加工场所,从周边村庄临时雇佣作业人员进行金属构件罐体焊接加工作业,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
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肥城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二中队副中队长赵厚盼从典型案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