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无证经营,新能源经营单位涉危险作业罪
近年来,新能源快速发展,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但也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威胁。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涉嫌危险作业罪。
案例回顾
2021年6月7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区应急管理局当即指派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经查,巴州区某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涉嫌在枣林加油站斜对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初步认定主要成分为甲醇)。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出具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暂扣经营的物品约35立方米,现场抽取样品并出具《抽样取证凭证》。
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的规定,7月6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7月12日,公安机关对雷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8月27日,公安机关对雷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月26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扣押在案的危险化学品甲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母晓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