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刘俊丽、李风傧:抓小偷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两人一起摔倒在地,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通过对本案案情以及案件进展情况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要做的就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有时也会用到法情感对案情进行客观的分析,做到忠于法律,忠于正义。
本案本是一起入户盗窃的案件,却在失主抓小偷的过程中因小偷意外死亡而发生反转,小偷的盗窃行为还没有被法院判决予以认定,失主却被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目前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因此对本案案情发展的前半段即盗窃事实的认定暂且搁置,公权力机关以及公众更关注的是失主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且不论是否合情合理,但至少是否与法有据?笔者认为对此案的分析应当从该案引发争议(“被害人是否有权追小偷”?“怎样追小偷”?)和侦查机关据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被害人的两个关键点进行分析。
1.是否有权“追小偷”
从侦查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其对该案的分析逻辑为:如果失主没有追小偷,小偷就不会在下雨天路滑的情况下不管不顾地奔跑;如果失主没有扯到小偷的左手衣袖,小偷就不会在路滑的下雨天因为想要挣脱失主而用力甩手致自己失去平衡摔地颅脑损伤而死。这么看来,似乎确因失主的“过失”而致小偷死亡。但是失主追小偷与小偷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以失主无权追小偷为前提,那么失主追小偷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小偷入户盗窃的行为显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而且盗窃罪的未遂,因为尽管小偷“占有”了偷盗的财物,但是并非是排他性的占有,被窃的财物仍在失主的控制范围内,此时失主对小偷进行追赶追回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自救,为法律所认可,于法有据。
自救是一种私力救济,顾名思义就是受害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对自己所受的损害进行救济,与公力救济也就是受害人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同时惩治违法犯罪者,从而获得救济的方式相对应。私力救济盛行于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时代,其典型行为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然而这样的方式并不会最终救济到被害人,因为这样“以暴制暴”的自救方式会招致造成损害一方的报复,从而出现“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且阻碍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为了杜绝此类悲剧的重演,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权力代替私力救济中的私权力对损害行为依法进行惩罚,这样就有效制止了私力救济不可避免出现的野蛮行为,但也因此加重了公权力的负担,同时由于公权力的滞后性和公权力资源的有限性,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任何人的任何纠纷和损害都由公权力介入来解决和救济,公权力与私权力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如《刑法》中就规定的正当防卫,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可以用自己的私力进行自救,甚至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也不必负刑事责任;在国家政策上也倡导见义勇为,虽然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被害人的自救行为,但是也属于“私力”性质而非“公力”性质的救济。
本案中被害人(失主)在发现小偷的偷盗行为后对其进行追赶以挽回损失并企图“抓到”小偷将其绳之以法的行为是典型的自救行为,为法律和政策所鼓励,合法且合理。
2.“抓小偷”的正确姿势
本案中被害人(失主)被侦查机关指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在于侦查机关认为被害人在追小偷时应当预见到在下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追赶小偷会使其摔倒并有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但失主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失主因此应当对小偷的死亡因其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侦查机关的办案逻辑让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并同时思考被害人应当怎样自救(在本案中即是怎样抓小偷)才不违法。
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刑法》第233条中,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被控诉人(本案中即指失主)是否有过失,《刑法》第15条对“过失”这样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分析本案,失主在发现小偷盗窃自己的财物后立即追赶,因财物还在失主的控制范围内,因此追赶小偷是失主的自救行为,合法合理。同时,失主虽然应当预见到下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其衣袖的行为有使其摔倒的危险,但是失主在追小偷的过程中(与小偷同时奔跑且速度快于小偷才有可能追到小偷)以及小偷为了挣脱失主猛地甩手也有可能使失主自己摔倒,同时小偷在偷东西的时候也应当遇见如果自己的偷盗行为被发现,自己会在路滑的下雨天被追赶,而当其真正被追赶的时候也应当预见到自己在雨天湿滑的路面飞速奔跑和为了挣脱失主用力甩手的行为虽有可能成功脱逃,但也有致使自己和失主摔倒的可能性。但是小偷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顾任何后果(自己的甚至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最终导致自己摔倒在地颅脑损伤而死。小偷自己应该对其行为负有更大的责任。事实证明二人确实都摔倒在地,只不过只有小偷一人由于失去平衡使颅脑损伤而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当时失主与小偷同时摔地并同时摔成了重伤,小偷应当以盗窃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起诉,而此时失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似乎此时失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按照本案侦查机关的逻辑,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当失主与小偷受到同样程度的损害甚至受到的损害大于小偷时,失主才对小偷本人的损害才不承担责任?显然是不符合通常逻辑的。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失主追赶小偷的行为方式和程度仍在法律的可接受范围内,并未越界,合法且合理。
总 结:
本案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莫不在于在一般普通民众的观念中,抓小偷天经地义,任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的规定: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对于这种犯罪行为。)都有权利扭送犯罪嫌疑人,更何况是被害人?且扭送本身就会带有轻微的暴力,如追赶和拉扯,但是这种暴力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限,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恶意伤害,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人格权也受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被假定为无罪,此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处于同等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反观本案,失主追小偷的手段是猛追和抓衣袖,这样的行为在企图控制一个人的时候是最正常的行为,为一般人的法律观念和社会规范所接受,并无不当和越界的行为。因此失主有权追小偷同时追小偷的手段和方式合理合法,自不应当承担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现在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未决定是否起诉,更没有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失主(蓝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在此对此案进行分析只是希望民众可以更客观和理性地看待已发生的案件,对公权力机关更多一点耐心;同时希望公权力机关可以看到民意,在运用权力做出每一个代表国家的行为时,都能做到依法作出,程序公正,“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永葆法治之河的清澈与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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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俊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德和衡PPP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德衡律师集团房地产建设工程团队资深律师;刘俊丽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公司企业单位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并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业务领域(PPP项目、BT工程、EPC总承包、EMC项目、投融资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诉讼业务、政府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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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风傧,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李风傧在律师的带领下着手处理了一些法律事务,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律师工作的热情得到律师的赞赏。希望通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平台扎实并快速地成长起来,做到专业专心,专才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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