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李彤:花季少女,殒命于法律空白地带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小芳(化名)今年17岁,是广饶一中57级学生,今年上高三,平时住校。年后开学后,有老师说小芳和另一个同校男生谈恋爱,并出现一些过激动作被监控拍到。2月16日上午,学校贴出告示,勒令俩孩子退学。当天下午,小芳回到家中喝农药自杀,最终没抢救过来,而再过几天,就是小芳的生日……
小芳家属称,曾到学校看了监控,但监控显示两个人没有暧昧动作,只是在谈话。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大体内容:57级14班学生阿强(化名)、小芳多次借课间、放学后的时间在教室单独相处并出现一些过激动作,其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男女同学之间的正常交往,影响极坏。在此之前,两人已经有过留校察看处分。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广饶一中《违纪学生处分规定》和《德育积分实施方案》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两人勒令退学处分。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敬畏并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同学,做一名遵纪守规、积极向上的中学生。落款二校区教育处。时间:2017.2.16。
一个正值17岁花季年龄的少女,生命尚未绽放,却在此刻戛然而止,笔者感到无比遗憾。笔者作为律师,对于此事件中想到的是,何为“勒令退学”?学校有无勒令退学的权力?学校处分学生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学校张贴处分决定的行为有无不当或违法?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询了相关法律依据,结果令人愕然:几乎空白。由于高中生均已完成了初中教育,因此《义务教育法》已不再适用;由于高中包含了由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阶段,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适用。所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除此之外就是各地的内容不一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既然如此,笔者就斗胆“妄议”一下该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何为“勒令退学”?
退学,相对于学校而言,属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单方主动行为,指原在上学的学生放弃在学校学习的行为。退学后的学生失去在原校学习资格。而所谓“勒令退学”(也有地方规范称为“责令退学”),没有找到官方解释,根据字面理解以及适用的效果,应属学校单方的强令行为,是对学生的终极处罚,与开除无异。
受教育权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勒令退学”从法律上意义来说,应属限制或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二、学校勒令他人退学是否合法?
这个问题,我们分以下两个层面来分析:
1、学校是否有权勒令他人退学?
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应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基本法律规定并授权,除此之外的低位阶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均无权决定。目前有关于此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律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学校所拥有的权力,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此条法律赋予学校的也仅有对学生学籍的管理权,而非剥夺或限制,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学校无权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受教育权。
故本案中,广饶一中勒令小芳退学的行为,属于滥用管理权。
2、学校有何依据勒令他人退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没有授权学校开除学生的法律,不再赘述。这里的“国家规定”应指的是国家层面的除法律之外的法规、规章、文件。笔者登陆教育部官网,遗憾的是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授权学校开除学生的规章。(各位读者如可以找到,望向本人提供,新浪微博:@李彤律师)
从广饶一中作出的处罚依据的行文来看,其依据的是本校《违纪学生处分规定》和《德育积分实施方案》,校规校纪在没有被国家教育法律赋权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广饶一中据此作出一个勒令退学的决定,而这个决定对一个学生而言,可能是影响一生的决定,就显得十分草率和违法了。
由此来看,广饶一中作出对小芳的勒令退学决定,无任何合法依据。另外,这个处分决定还存在程序瑕疵、权利救济缺失等问题。
总而言之,广饶一中作为一个无权机关,依据了无效的规定,通过非法的程序对两个未成年学生作出了非法的、无任何权利救济的处分决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定的了。
三、学校将处分结果予以张贴的行为是否合法?
目前广饶一中究竟将处罚结果张贴在学校什么地方了不得而知,但是根据该处分决定的“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这句话来判断,张贴的位置应该是全体学生都可以看到的,学校如此广而告之的意图很明显:“杀一儆百”!在笔者看来,导致小芳服毒自杀的真正原因或许就在于此!
保护个人隐私这已经是一个全社会都达成的共识,对于未成年人,尤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且不论本次事件中两个未成年人是否有过激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公检法机关也设置了特殊程序对其隐私予以保护,比如档案封存等。然而,本案广饶一中近乎于法盲的违法公布行为,或许就成为了本次事件中那最后一根稻草。
那么作为学校,对于校内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高中学校又不能不管,赋予其一定的管理权,对于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也是必须的。但是,高中学校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呢?笔者认为,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1、对于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给出了答案,该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2、对于成年学生,当做出勒令退学等限制或剥夺其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时,应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收集证据、处分程序、决定机关、设置听证、权利救济等事项作出科学、合法、理性的安排与设计。
在为这个事件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那就是,在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各地方、各学校出台各种文件对于“勒令退学”的规定不一,这乱象背后的实质,笔者认为实际上就是对其身为教育者所肩负的教育责任的推诿。在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让悲剧不再重演。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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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彤,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现任北京市朝阳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律师六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李律师偏重于刑事业务,成功辩护多起案件,如广西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北京电视台王某某受贿案、北京某部队宋某某故意伤害案等等。案件办理过程中,融合法官思维及律师视角,形成了谦卑、冷静、不哗众取宠的办案风格。2016年成功案例有河北申xx合同诈骗案,案件结果:不起诉。北京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结果:不起诉;河北牛XX聚众斗殴案,案件结果:不起诉。北京李XX寻衅滋事案,案件结果:不起诉。目前在办案件有e租宝张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浙江何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北刘XX非法经营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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