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辛小天:共享经济监管落地的几点畅想(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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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享经济涉及用户数量之大,范围之广, 用户支付每笔预付款、押金虽然单笔数额不大,但对于共享平台则可以积沙成塔,保守估计,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仅共享单车领域的存量押金规模近100亿元。一旦出现平台中介卷款跑路,企业倒闭押金无法退还等等资金问题,便会造成极负面的社会影响以及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共享单车平台此次的纷纷沦陷,无不牵连出消费者的资金退还问题。最新的新闻报道中,中消协也是怒怼酷奇单车押金和预付款管理问题。
共享产品中涉及的资金主要包括客户预付款和产品使用押金。预付款和押金的支付和退还,从商业法律上讲是属于双方合意之事,但是由于共享经济的渠道广泛、受众波及面大,出现资金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对于共享商品资金进行特殊监管的大方向在政策以及学界基本是统一的。
目前地方政府监管主要从专款专用、专门账户存管的角度来进行。例如《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企业须在本市专款专用,办理资金存管,公示押金与预付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中消协的立法建议是对押金和预付费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不同于实体经济中交易双方对于资金的使用和结算会有当面的确认,在网络经济中引入银行存管,“预授权”模式都需要结合网上结算的特性,创新相应配套政策。P2P的资金银行存管要求在1年多前就已提出,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迟迟出台、银行技术不到位、银行抱怨存管麻烦手续费低而一直落实缓慢,造成很多P2P平台想按要求整改而不能。 建议可以考虑开放监管主体给信用良好、公信力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同时,针对共享经济的整体行业特征尽快制定统一的存管账户开立规则,提高银行的开户效率,降低开户成本。
解决很多用户质疑的押金利息归属的问题上,建议也可以参考去年4月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的规定,不计付利息,避免平台过分觊觎利用“时间差”让沉淀资金“钱生钱”,而忽略了商业正常运营的本心。
共享经济带来的另一个诟病是用户个人信息的滥用。
OfO、摩拜等共享单车注册时都需要用户进行真实身份验证,在共享单车火爆之时,市面上有5、6中主流品牌,用户要实现想骑就骑需要重复注册,给每个平台都缴付押金,而且每次骑行开启不同的软件。于是市面上就出了解决用户这个通点的一款“全能车”APP,这款软件的买点就是在它的平台上一次注册、一次付押金就能骑遍市面上几乎所有品牌的单车。但好景不长,摩拜等单车品牌后来纷纷站出来澄清并未与“全能车”进行过任何授权或商业合作,也有用户反映使用“全能车”后, 在相应品牌单车的官方软件中并没有发现对应的出行信息。甚至,用户在注册全能车后,在具体的单车平台并不能直接登录,而被提示需要进行认证。也就是说,通过全能车使用共享单车的真实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后台的记录使用者并没有一一对应,反之亦然,这位真正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借用到其他单车平台,替另一位消费者进行了注册。但“全能车”用户协议中仅要求用户同意全能车“代理用户,前往各单车平台进行注册,缴纳押金,认证” ,可并没有同意向第三方借用本人信息。用户的信息在“全能”的幌子下被用作该APP各平台注册的“马甲”,被赤裸裸的滥用。
国外也存在类似问题,加拿大《多伦多星报》提出过警告称,像Uber和Airbnb等共享型经济的公司,已经日益严重威胁到个人隐私,其中涉及到的极其敏感的个人信息,如地理位置和信用卡等信息。共享经济不应也以牺牲用户个人隐私为代价,笔者建议:
(1)严格落实《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等个人信息有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使用信息。
(2)无路是C2C还是B2C模式,共享经济平台的主体作为个人信息的直接收集方承担第一责任,并对下游的信息处理方的行为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3)企业如果已经通过押金等方式能确保运营风险的,应限制收集个人信息。推动共享经济运营保险产品,用商业的手段保护商业风险,而非扣押用户信息。
(4)政府主导建立公民信息中心,监管公民信息的披露,监控信息的使用,同时提供司法举证责任协助。
(5)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密信息传输,确保信息主体享有把控信息使用的能力,实时跟踪信息的使用路径。
无论是近期的共享单车倒闭潮中的押金退款难,还是早些发生的易到提现难,消费者都没有逃脱最终受害者的厄运。共享经济中单个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额度小,互联网模式中举证困难,所以难以寻求普通诉讼程序。除了只能打爆消协投诉电话、抗议示威外,很多消费者能做的维权措施十分有限。
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可以对“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组织,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以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成为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
但广州检察院在12月26日有关公益诉讼的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却表示不会加入这场公益诉讼。理由是,检察机关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案只涉及特定消费者的私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共享用户们如何合法利用司法途径“伸冤”呢?参考他山之石,美国在面对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时提出了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的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则为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提供了依据;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着类似的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各国诉讼实践证明,针对消费者集体受害事件采用的集体小额纠纷诉讼制度是更为有效的保障。集体诉讼可以减轻现有受害人的索赔成本负担、警示震慑不发经营者,防止侵害的进一步扩大。
尽管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国家机关或协会挑头的公益诉讼的制度原则有所确定,但对于消费者自发性集体诉讼的特殊程序以及互联网模式下的特殊举证规则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应规则,同时应加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普及和公众宣传,实现司法维权有门。互联网商业下的集体消费者维权应会成为律师届的热点关注领域。
即便共享经济本质上没有脱离传统的租赁关系,但是融入了互联网因素后必然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参与者的新型法律关系,监管层面应实现促进以及管理的平衡,让经济归于市场。但对于已经出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也应有效率的运用监管以及技术手段,防范问题的重复出现,净化共享经济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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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辛小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就职于MayerBrown JSM 律师事务所,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通用电气及奇虎360 。擅长投融资以及并购法律、互联网法律及合规风控、反垄断法、公司法及劳动相关法律、外商投资及外资公司设立相关法律、中国房地产开发、房产租赁、融资及抵押相关法律、酒店管理相关法律经验。主要业绩:奇虎360多个对外投资项目、奇虎360内部反舞弊等风控制度设立参与、阿里全资收购瀚海源项目法律顾问、乌云公司海外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清华大数据产业联合会法律顾问,并协助多个投资项目、三里屯房地产项目法律咨询、喜来登、万豪、凯宾斯基、悦榕庄等数个酒店管理项目法律顾问、Apollo 基金中国反垄断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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