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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王婷婷:民法总则中的新变化在俄罗斯法律中的规定(下)

2018-02-09 德衡律师集团

王婷婷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期精彩:民法总则中的新变化在俄罗斯法律中的规定(上)


变化七:法人制度大调整


(一)确定统一法人划分标准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分,完全改变了旧有的、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


(二)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相对于我国的法人主体范围,俄罗斯的法人形态极其宽泛,而这种宽泛性的形成,源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法人概念界定的开放性。依照民法典,所有权、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都可以成为法人独立财产的来源基础。与法人以其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相对应的成员责任可能是有限责任,也可能是无限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即法人独立财产不完全对应所有权,法人独立责任也不完全和成员有限责任对应。


俄罗斯的法人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第四章,根据民法典第48条法人的概念为一种拥有独立财产并且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这种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能担任法庭上的原告与被告。


虽然理论上法人的分类有很多种,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确的分类标准是以是否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的来把法人划分为商业法人和非商业法人。


商业法人是一种把营利作为主要活动目的的组织。它包括:


1、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商业合伙可以以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形式成立。商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在这些商业公司中,发起人的出资形成法人的初始财产,即注册资本。在法人成立后,发起人的出资转化成对法人的股权,法人对包括出资财产构成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2、农民(农业)经济体。在没成立法人的情况下,以创立农民(农业)经济体协议为基础的从事农业领域活动的公民有权利创立法人--农民(农业)经济体。这种组织是公民在农业领域以共同生产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为目的自发组织的,以结合成员的财产为资本的法人形式。


3、经济伙伴。经济伙伴是一种新形式的商业法人,它是由多人(至少2个但不超过50个)创建的,其管理由组织的参与者或由合伙企业根据管理协议来确定。这种形式的法人所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并且为了从事某种行业的活动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4、生产合作社。该形式是社员以缴纳财产股金方式而自愿形成的劳动组织。从事共同的生产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是进行这种自愿联合的目的。为达到此目的,社员要缴纳股金作为合作社运行的基础和债务担保。合作社成立后社员对股金的权利转化为社员权。


5、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在单一制企业中,国家和自治地方对单一制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企业只享有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并以其享有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家和自治地方都可以设立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而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只能是国有的单一制企业。


非商业法人包括:


1、消费合作社;


2、社会组织,其中包括政党组织、职业工会、地方性自治团体;


2.1、社会活动(运动)组织;


3、协会(工会),包括非商业伙伴关系,自律组织,雇主协会,工会协会,合作社和工商会的社会组织;


4、不动产所有者合伙组织;


5、哥萨克联盟组织;


6、俄罗斯联邦本土少数民族公社;


7、基金会,包括公益慈善基金;


8、机构,包括国家机构(包括国家科学院),市政机构和私人(包括社会)机构;


9、自治非商业组织;


10、宗教组织;


11、公法公司;


12、律师协会;


13、律师组织(是法人);


14、国有企业;


15、公证协会。


除此之外,俄罗斯民法典还设置了公法人规范。公法人主要是指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这些组织本是公法人主体,以行使国家职能为宗旨,因此,其首先具有公法人格。公法人格要求其完成公共任务,行使公共职能为根本目的。同时,公法人格意味着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但是,公共任务和公共职能的实现方式不限于公法方式。


关于非法人组织,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并没有提及,但是在“社会组织法”中规定了由公民自发设立的组织,可以设立成法人形式,也可以设立成非法人形式。


变化八:民事权利客体的变化


(一)增加保护人格权及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关联法条:《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详细列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类型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新增保护虚拟财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法律行文上看,保护数据、虚拟财产的前提是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仅是宣示性条文。另外,该条亦未明确虚拟财产等属于绝对权还是相对权或法益。


关于俄罗斯的民事权利客体,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部分的第6-8章。这种客体包括:现金和文本形式的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非现金、非文本形式的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工作成果及提供的服务;被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知识产权);非物质性利益。


这些客体在第6-8章节中分别做了详细的描述。比如第8章非物质性利益中规定的权利有生命权,健康权,个人尊严权,个人不可侵犯权,荣誉和名誉权,姓名权,商业信誉,私生活不可侵犯,住房不可侵犯,个人和家庭秘密,行动自由权,居住地选择自由权,公民姓名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伴随着公民出生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非物质性权利。


关于民法总则新增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2条,如果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未经该公民的同意不允许收集、保存、传播和使用任何个人的私有信息,尤其是关于他的来历,居住地,私人以及家庭生活。


关于被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体现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部分第1225条,具体包括:


1)科学,文化和艺术作品;


2)电子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


3)数据库;


4)构型;


5)录音;


6)广播或通过电缆的广播或电视节目;


7)发明;


8)实用新型;


9)工业外观设计;


10)育种成果;


11)集成微电路布图结构;


12)生产秘密(技术秘密);


13)公司名称;


14)商标和服务标志;


15)商品原产地名称;


16)商业代码;


17)法律保护的其他智识所有权。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在理论界拥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种所有权众说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财产始终为“线上”财产,是属于游戏所有者的财产,而不是玩家的财产。但也有的学者不这样认为,因为这种虚拟财产就类似于银行账户,开户人当然的拥有其所有权。拉斯托夫卡认为虚拟的所有权应与现实的所有权做出严格的区别,这也意味着需要特别的保护途径。虽然现在的立法仍然是空白,但立法的方向和趋势已经逐渐显现出来。


变化九:新增意思表示,规范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本次立法中从民法总则第137到第142条对意思表示的发出、生效以及解释规则做了补充规定,除了部分条款借鉴原《合同法》之规定外,尚进行部分补充。在民法总则的第6章第3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第9章。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和形式做了介绍,其中包括规定了口头的法律行为,书面的法律行为以及需要经过公证或国家登记的法律行为。第二章名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主要列举了可撤销法律行为和自始无效法律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


变化十:增加继续履行责任承”担方式


新增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七)“继续履行”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原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并不包含继续履行,而继续履行作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诚信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条规定了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有:


承认权利;


恢复到侵害权利之前的状态,制止侵害权利的行为或者消除其危险;


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并且使用无效的后果,适用自始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承认会议决议无效;


承认国家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无效;


自助保护权利;


实质性履行义务;


赔偿损失;


赔偿违约金;


精神损害赔偿;


停止或改变法律关系;


不适用国家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的违反法律的文件;


其他法律上规定的方式。


变化十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好人法”的出现


新增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致受助者受损,是否要担责?民法总则草案三度修改。最终的修改方案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救助人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有关人士介绍,这是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作出的修改,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但这种完全规定见义勇为人不需要为受益人承担任何注意义务,除了故意致害外,即便是重大过失,见义勇为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实务观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并没有民事责任一章,关于责任问题分别规定于第25章“违反债权的责任”,第59章“因损害赔偿产生的债”以及第60章“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9章中第1066条规定了正当防卫时造成的损害。该条规定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予赔偿。


俄罗斯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了在紧急避险状况下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造成在于为了消除对自己或他人的危险,并且是在这种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消除的情况下,责任由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该条第2款说到,考虑到造成这种损害的状况,法院可以让受益人赔偿这种损失,或者免除受益人或侵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变化十二:诉讼时效的改变


(一)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的延长符合中国社会实际,值得肯定。


(二)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次立法中明确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实为立法进步。


俄罗斯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章第196条,一般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和知晓具体适格被告人之日起三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规定在第208条,诉讼时效不适用于:


(1)保护个人非财产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请求,有其他法律规定除外;


(2)存款人向银行提出的存款请求;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


(4)所有者或者其他占有者关于消除损害其权利的请求,即使这种侵害不与剥夺其占有权有关联(俄联邦民法典第304条);


(5)其他法律上规定的请求。


注   释

本文引用的最新版法律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税法》、《俄罗斯联邦家庭法》、《俄罗斯联邦关于监护机关法》、《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社会组织法》、《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生产意外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人类器官和(或)组织的移植》。

文章有:

[1]王春梅 俄罗斯法人形态的立法构造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载于《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2期;

[2]张力 俄罗斯民法中单一制企业的主体地位及其过渡性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3]Е.В.Перевозчикова, Е.А.Панкратова 宪法法律中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医疗法》 2006;

[4]E. C.米特亚科娃 胎儿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 《社会与法律》 2006;

[5]安娜.拉兰托福娜 现代俄罗斯法律中胎儿的地位 《国家与法律》 2012.

网页有:

[1]http://www.yjbys.com/gongwuyuan/show-549821.html

[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628/22/5473251_571502389.shtml

[3]https://zhuanlan.zhihu.com/p/2579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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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婷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律系硕士毕业,有多次在俄留学经历,可用俄语为工作语言。2015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擅长领域:公司与金融,俄罗斯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家庭法、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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