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周善良、苗超: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探析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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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1-4月社会融资总量累计为7.1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16万亿元,为2014年同期以来的新低;1-4月信托和委托贷款合计少增了1.9万亿元。近期银行资金紧张,即使是大企业,也要排队几个月等银行贷款,利率较往年也有很大的提高。即便6月底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降准,而且是定向降准,但企业的融资环境似乎尚未缓解。
在此背景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北金所”)推出的“债权融资计划”又再一次回到了不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的视线。但是很多企业,甚至不少的专业机构,并不了解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本文尝试对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做简要梳理和介绍。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的规定,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主要特征如下: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点:
北金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的意见》(银办函〔2013〕399号),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中市协”)的领导下,构建了如下债权融资计划制度体系:
债权融资计划的制度体系,反映出其具有如下核心机制:一是主承销商机制;二是融资人范围适当下沉,即开放给没有达到发债门槛的融资主体;第三是投资者适当性机制;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作为一项融资工具,究竟哪些主体有资格通过债权融资计划进行融资?又有哪些投资人有资格进行投资呢?
根据《业务指引》的规定,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业务指引》还规定了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准入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合格投资者;(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以及法律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一)“标”还是“非标”?
中市协发布了《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 70号),将债权融资计划作为银行间市场产品开展业务。那么债权融资计划是否可以等同于其他银行间交易品种,被认定为“标准化资产”?
据笔者咨询和了解,对此问题,各地银监局的认定不一,但多数地区目前将其认定为非标。这就对银行理财资金认购债权融资计划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于2013年3月25日发布的文号为“银监发[2013]8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二)欠缺统一的风险评判标准
有无外部评级,对于融资方来说,关系到项目成本的高低,但是对于投资方来说,可能关系到其投资决策。按照债权融资计划现有的规定,对发行主体级别和计划本身不强制要求外部评级,也就是说对发行主体偿债能力及计划本身未来现金流对于应付本息的覆盖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估。因而,对那些有着明确且严格的风控要求和风险偏好的合格投资者来说,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投资决策。建议发行人在无强制外部评级的要求情况下,尽量提供和完成对发行人主体及项目的外部评级。
(三)产品流动性较低
根据《业务指引》,债权融资计划的转让场所为北金所。尽管北金所早在2010年5月30日就已经正式揭牌运营了,但是其作为新生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场所,其挂牌、交易项目及投资人对其认可程度均有限,其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推出后也并未被市场广泛熟知。基于以上因素,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
根据《业务指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融资人申请债权融资计划备案和挂牌的必备文件之一,律师事务所成为债权融资计划当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融资人、挂牌程序、挂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的法律风险意见。具体如下:
(一)核查融资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详见本文“三、融资人及投资人门槛”)。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核查融资人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需要核查融资人的业务是否属于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发展产业。
(二)核查融资人是否对债权融资计划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业务指引》第十一条规定,融资人备案时应提交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通常情况下,需要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同时,需要认真核查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章程对该事项的决定权有无特殊要求。
(三)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债券融资计划对于募集资金用途规定较为宽松,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还可以用于偿还借款。律师尽调时,首先应核查资金拟流向行业的合规性,不能投资产能过剩等国家重点调整行业;其次若资金投向建设项目,律师也要对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慎核查,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规划、建设、环评等流程及相关文件批文是否合法取得。
以上是对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简要探析,笔者也会在今后的业务实操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希望本文能使大家对北金所包括债权融资计划在内的创新业务有所认识,共同为私募发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周善良,德衡律师集团联席合伙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证券二部律师。执业领域为境内和香港IPO、新三板、私募基金以及境内外投资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15110089823
邮箱:zhoushanliang@deheng.com
作者简介:
苗超,德衡律师集团联席合伙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上市公司商事争议解决部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企业投、融资专项法律顾问;民间借贷、股权转让民商讼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
联系方式:
电话:1381185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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