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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苗在超、阎子依、袁封祥、闫丽、成琳: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苗在超、阎子依等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苗在超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阎子依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袁封祥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  丽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成  琳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目  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1


二、大数据分析可视化 1


(一)整体情况分析 1

1.年份分布情况 1

2.行业分布情况 2

3.程序分类情况 3

4.标的额分布情况 4

5.律师代理情况 5


(二)裁判结果分析 6

一审裁判结果 6

二审裁判结果 7


三、主要焦点问题及裁判观点 8


四、报告总结及风险提示 13


五、高频法条 14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案例时间:2015年1月1日 — 2019年2月25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例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检索条件:法院层级--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215件


二、大数据分析可视化


(一)整体情况分析


1.年份分布情况



根据案例年份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数量伴随文书公开,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2016-2017年增长率高达50%,2018年增势放缓。


2.行业分布情况



目前,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也就是说,近几年的热门产业如房地产业、金融业、传统产业如制造业、零售业等,是争议较为集中的产业。


3.程序分类情况



当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为:一审案件有20件,二审案件有144件,再审案件有17件,执行案件有34件,这与下面的标的额息息相关。


4.标的额分布情况



在上述215份样本中,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7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的案件为二审上诉案件,标的额达到一审管辖标准的仅占10%左右。


5.律师代理情况



本报告涉及的215份案例中,委托律师且胜诉的为36.5件,委托律师但败诉的案件为91.5件,未委托律师但胜诉的案件为14.5件,未委托律师且败诉的案件为36.5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以二审居多,在案件维持率高达66.7%的情况下,约72%的胜诉案件委托律师,未委托律师取得胜诉的案件仅占8%。


(二)裁判结果分析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撤回起诉的有10件,占比为5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件,占比为25%;全部驳回的有2件,占比为10%。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96件,占比为67%;改判的有25件,占比为17%;发回重审的仅有4件,占比为2.78%。


二审改判中,90%以上的案件改判原因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一审法院管辖错误和案件证据不足也是部分案件改判的原因。


三、主要焦点问题及裁判观点


※  协 议  ※

诉讼中,争议点最多的地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而主张协议无效以及要求解除协议是占比最高的诉求;但实务中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认定协议无效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对解除合同的主要则多以衡量当事双方违约情况作出裁决。


◆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若《股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即使转让的是瑕疵股权或转让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当然认定协议无效。由于公司具有外观性和公示性等商事特征,股东出资不实等情形并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未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仍对此不明知或者应知,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但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收益权还包括公司经营决策权等多种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目标公司的员工、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实务中出现合同一方根本违约、预期违约、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要求解除的,法院往往支持解除。涉案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时,则一般对双方违约程度进行衡量。若股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已经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已实际控制和经营公司的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解除。此时若以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系根本违约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不予支持,转让款的支付不是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与股权的转让并无直接关联。


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不同,法院对撤销合同的诉请持非常审慎的态度,极少支持。对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相关事实,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的事实认定审查非常严格。


※  违 约 金  ※

◆股权转让款未依约支付时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的确定及上限


法院判决不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时,法院会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自约定股权转让日起,按照借贷关系支付转让款的利息,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利息的,不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期间利息;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法院一般依据违约程度,在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对违约金进行酌定,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一般被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通常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或年息24%。


※  瑕 疵 股 权  ※

◆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瑕疵股权是指受转让股权系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公司法未禁止瑕疵股权的转让,但原股东对转让后的股权仍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即公司债权人始终可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该瑕疵股权的受让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若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瑕疵出资情形,且受让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不可能知悉股权瑕疵的,转让方构成欺诈,该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受让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保留相应证据,此时若公司债权人对该瑕疵股权主张权利,受让方不承担责任;相反,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其应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

◆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若《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逾期利息等作出明确约定的,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等均不能作为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若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或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协议约定数额不符的,受让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出具欠条等行为,均视为对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的认可及补充;若受让人或代支付人与转让人存在诸多经济往来,在双方对已支付款项未予认可或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已支付款项不当然视为股权转让款。


※  管 辖  ※

◆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能一定程度上遏制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有效缩短诉讼周期。


但若协议对管辖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则属无效条款,视为没有约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起诉,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  回 购 股 权  ※

◆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情况


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即受让人可以主张退出公司,要求转让人回购股权;若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义务,达到约定回购条件时可主张转让人回购股权。


但股权回购实质上是在出现一方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对受让方权益的一种救济,因此回购条件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原则,应符合实际的股权市场价值及资金损失,否则回购条款将成为受让方获取高额“违约利益”的手段。


※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

◆转让方是否应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办理不影响协议效力,若协议未对股权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作出约定,即未将办理变更登记约定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受让方以转让方未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其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转让方应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四、报告总结及风险提示


本报告总结的青岛中院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涉及诸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不仅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有的还涉及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既有公司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既有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引起,又有因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引起等。即股权转让看似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其实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隐藏的转让风险繁多,需要正确处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纠纷,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纠纷,妥善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股权属于财产权利,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体现了股东之间的人合属性和股权的财产可转让性,是股东财产利益实现的一种途径。无论股权转让纠纷因何种原因引起,涉及法律关系主体如何,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时,在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双重指引下,要坚持商法理念,优先适用商法规则,遵循商事活动所追求的快捷高效交易这一价值目标,体现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因此,需要律师通盘考虑、合理设计,对目标公司全面尽职调查,优化设计并购交易架构及合同等,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操作降低股权转让风险和纠纷隐患。


五、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表:


高频程序法条表:


苗在超,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青岛西海岸办公室主任,擅长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及企业并购与重组。主要服务的单位有普茨迈斯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林业有限公司、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等;代理了青岛某能源公司收购胶南恒光热电项目、青岛港林木材公司收购青岛某公司51%股权等项目,为服务单位解决若干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涉案标的数亿元。


联系方式

电话:18363977273

邮箱:miaozaichao@deheng.com


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公司业务部成员。目前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法律服务、城镇化建设、房地产及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参与协办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胜利村、兰西村搬迁,铁山街道金猪坑村、大小平岭村搬迁,2018年全省PPP入库项目质量检查济宁地区检查,为青岛天丰造纸有限公司职工群体上访纠纷组织信访听证会等项目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 6969 6639

邮箱:yanziyi@deheng.com

袁封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业务部成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曾在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办、法规室工作,从事政府法制等工作;曾在企业工作,从事公司法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企划等工作。执业领域包括: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并购重组、政府法律事务、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等。


联系方式

手机:13853281313

邮箱:yuanfengxiang@deheng.com


闫丽,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公司法团队成员,法学学士,工程管理硕士,岩土工程博士。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纠纷、民商事争端解决等。


联系方式

手机:13780660010

邮箱:yanli-qd@deheng.com


成琳,律师助理,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学士,致力于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企业并购与重组等领域。曾担任企业法务工作,熟悉企业法务工作内容及流程,擅长合同的审查与修改,以及合规内控等公司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051550369

邮箱:chenglin@deheng.com


实习生张雪、由静、邹亚芳对本文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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