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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对航空消费者的影响以及法律解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际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 Author 黄振达

(图片来源:网络)


一、疫情简要回顾以及民航业应对措施


爆发于2019年年底的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经过北京时间2019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会议讨论,最终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味着该种疾病的国际间传播,以及需要缔约国之间采取一致行动并国际干预,共同应对疾病。具体措施包括:对疾病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禁止入境;拒绝未感染人员进入疫区;对疫区人员进出检查和限制出入;审查载货清单以及航行路线;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等,进行消除感染或污染;对于已经被感染、污染的物品等查封或销毁。


国家民航局为应对本次疫情,连续发布三次通知,提倡鼓励并要求航空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无偿免费退票,换取公共卫生安全。


据飞常准数据统计,2月1日,41家中国内地航空公司计划执行航班17098架次,取消航班9461架次。122家国际航司计划执行1757架次往返中国的航班,其中66家航空公司共取消航班290架次。


从国家及地区来看,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计划执飞航班568架次,取消航班245架次;各国与中国(含港澳台)之间计划执飞航班4218架次,取消航班838架次。


二、航空消费者的维权法律措施解读


本次疫情的发生彻底打断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不仅仅影响中国社会,也涉及影响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此世界卫生组织评定为国家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按照目前国内的法学界通说以及参照2003年“非典事件”国家有关司法意见,这类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引发疫情之前签署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如何继续履行问题。基于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即非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各方的主观事由而引发的合同不能履行、无法履行、不必要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预期,免责成为主要的合同解除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特征之一。


对于航空消费者而言,尽管不可抗力成为目前无法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主要法律救济方式诉由,但是退票取消航班等行为和意思表示需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客规等规定按照程序执行。例如,国家民航局第一次通知为:“1月21日,民航局下发通知,要求各运输航空公司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旅客服务工作,针对已经购买涉及武汉航班机票的旅客,如有退票要求,航空公司应当予以免费办理。”第二次局方通知:“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第三次通知为:“为落实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安排,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在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机票、且乘机日期在此时限之后的民航旅客,如在航班起飞前提出退票申请,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客办理免费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要求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执行。”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之内购买客票,则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免费退票手续。如果在上述文件通知约定时间之后购买的航空运输客票,则不能无偿随意退换机票,需要按照航空公司运输规定办理收取手续服务费后才能办理退票。因为航空运输企业同样也是无辜的受害者,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对于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和航空运输公司构成了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机票本身以及航空运输企业的现行有效的旅客运输总规定均是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于承运、延误、航班取消、退票等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需要严格遵守。确保维持正常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


事实上,是否在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均可以适用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笔者认为不应该一刀切。无论航空运输合同还是其它民商事合同,只有因为本次疫情引起了合同履行中断、不成就、继续延期履行没有意义或失去预期价值等直接因果关系因素,方可以作为有效不可抗力是由进行抗辩。凡是与疫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事由则不能成为合同各方不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或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管理咨询合同、远程诊疗服务合同、电讯服务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单纯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


本次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的适用起止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技术问题。是从疫情爆发确认之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国家正式宣布开始计算,或者是国际卫生组织认定之时开始计算?这些均值得深入研究。因为不仅仅国内各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还有大量的跨国之间的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等实务问题需要面对解决。以及非世卫组织缔约国与我国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从民航局通知文件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退票范围比较大,涉及各个国内航空公司,也包括国际航班和承运中国航线的外国航空公司。因此,无论消费者购买的是国内航空公司国内航班,还是国际航班或者是外国航空公司承运的航班,只要符合规定时间范围、涉及国内进出港航班航线,均可以依法申请退换机票或改签。依据我国民用航空运输法有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我国范围内的经营需要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参照国内航空管理执行。但是国际航空运输还需要首先服从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因此公约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关于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适用规定也是影响旅客退票和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图片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


笔者本人也退换了国内旅行机票。但是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如果申请无偿免费更换机票,申请提交后系统显示申请在程序中无法完成。但是如果选择同意支付收取退票费模式,航空公司信息系统可以快速完成退票并通知3个工作日后再给消费者退票费。这实际是变相把国家指令的免费退票改为市场化的有偿退票。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权,并向国家民航局举报,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对于在外国航空公司网站预定的机票,属于退票范围的,原则上同样要求按照中国民航局规定执行,但是具体执行程序和标准需要消费者登陆该航空公司网站查询。


三、对于航空公司航班取消行为的法律解读


除上述消费者主动退票行为之外,对于航空公司主动减少甚至取消航班,同样引发消费者被动退票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航空公司角度看,其理由和依据同样是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属性以及国际卫生组织的定性。那么退票在所难免,但是航空运输企业会采取更多灵活方式,例如延期改签、免费更改航段、延期等待通知改签、航班延期一年内有效等措施,避免退票以及票款支付,维系合同延续性以及消费者维护策略、现金流管控策略等。这属于非法律强制禁止性行为,属于双方之间的友好沟通,合同变更行为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通常来说,航空运输企业会给消费者提供很多优惠选择措施,这也是很好的一次变更消费机会,值得关注。当然对于消费者坚持退票的,同样也可以满足退款要求,具体按照航空公司客规和国家规定执行。遇到争议冲突可以采取诉讼、投诉、维权的法律措施。


本次疫情航班取消和客运消费者退票有国家和航空公司规定执行,但是对于通过客运航班运输物资如何解决?在本次民航总局文件中并没有看到,除了针对救援物资运输外。对于航空货运消费者通过航空客机的腹舱、甚至是货运飞机进行物资运输的服务合同行为,同样的基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货物运输无法实现的,航空公司同样需要给予依法退运或转运、联运等救济措施。具体情况应与具体承运人联系沟通。


四、 其它关联问题


本次疫情对于航空消费者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航空运输本身,紧密关联的就是航空旅客的酒店住宿、旅游地面服务等衔接性行为。对于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或者“自由行”旅游模式,旅游行为是一个整体,航空运输仅仅是其中一个环节,对于旅行社、住宿的酒店、旅游车辆运输服务公司等需要同样给与无条件的配合协助退、改、延等协助措施。否则仍然形成了各种阻碍或违约侵权纠纷。这需要国家在整体上给与政策指令,监管部门各自发挥协调作用。


本次疫情带来的航空公司主动取消航班导致的旅客被动退票或改签、延后,或者旅客主动取消航班客票等行为,还有涉及境内外中转联程、联合运输的复杂技术问题,例如中国航段部分免费取消客票,那么境外中转联程部分客票如何处理?是否享受免费改签政策?航空货运延误、取消带来的货物损失的保险理赔问题等等,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黄振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总所副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中心总监。黄振达律师获得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学位,拥有美国通用电器集团(GE公司)航空发动机培训中心六西格玛企业管理黑带资格认证、美国饭店业协会高级管理者资格认证,在香港、德国、美国多次参加企业管控与合规业务技能培训,曾经入选海南省委组织部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长期担任海航集团总法律顾问以及产业集团高管、上市公司高管职务。黄振达律师在公司企业重组、并购、运营管理尤其商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公司、国际国内旅游公司、 高星级酒店饭店物业、商业不动产以及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疑难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 企业管控、合规实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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