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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唐娟娟: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解读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疫情防控仍在继续,此前我们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高发的刑事法律风险点。日前,上海检察机关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截至2月15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62件90人,审查批准逮捕8件9人,提起公诉1件1人。
2月18日,上海市首例被提起公诉的凌某殴打防疫志愿者案采用在线庭审的方式,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在网络上进行了直播,被告人凌某因殴打防控疫情人员并致其轻伤,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就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闵行区一小区门口开展防疫工作时,访客毛某驾驶机动车欲进入该小区,许某按防疫规定阻止,并向毛某解释非本小区的车辆要业主来门口接,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开始辱骂、推搡被害志愿者许某,双方产生争执,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月6日,闵行公安分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凌某刑事拘留,同日,闵行区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
2月10日,闵行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
2月11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凌某依法批准逮捕;
2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凌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月18日,闵行区法院在线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罚解析
1、判决所依据的刑法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开宣判的内容,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凌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凌某殴打被害人许某,并非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而是因许某辱骂其妻吴某。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凌某明知其妻吴某滋扰纠缠被害人,仍不阻止且随后加入并殴打被害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证据确凿,已经破坏了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凌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凌某殴打他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凌某殴打防疫志愿者致其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两罪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凌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随意”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上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伤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伤害特定人身体的意图,而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是通过随意殴打他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逞强好胜心态,侵害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陌生人。此外,两罪的主要区别还体现在,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单一的客体,而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主要表现为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侵犯的是复合的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凌某在公共场所社区门口,因不服防疫规定管理,纠缠并殴打防疫人员,严重扰乱防疫工作,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3、凌某为什么被认定为自首?本案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判决书中认定凌某具有自首情节,究竟如何。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系凌某妻子吴某报警要求处理纠纷,凌某知其妻报警仍在原处等待。而凌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凌某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根据判决内容,凌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凌某具有法定的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且根据凌某辩护人的辩护,凌某系初犯、偶犯,家庭负担也较重,悔罪态度也较好,具有这些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4、凌某为什么不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凌某犯寻衅滋事罪,致一人轻伤,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三节第一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且凌某具有法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应当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条件。凌某的辩护人也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法庭并未采纳。原因在于,适用缓刑除了要符合刑罚幅度的形式要求,还要同时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即法庭对于是否适用缓刑具有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凌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从公开宣判的内容我们可知,“合议庭认为……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轻伤一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
凌某在防疫的特殊时期,拒不配合相关规定,殴打防疫人员,严重影响防疫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故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根据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故不适用缓刑。
结 语
防疫特殊时期,有人不顾自身安危,坚持在防疫一线,有人却无视防疫规定,殴打防疫人员,情节恶劣,终受刑罚处罚。律师提示,现在仍在防疫的关键时期,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将从重处罚,望大家谨遵防疫规定管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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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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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周金才 刑事业务中心副总监、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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