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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丁旭、周善良: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丁旭、周善良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丁  旭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


周善良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联席合伙人




本文仅梳理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公司”)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不涉及发行股份的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将另撰文梳理。


一、 监管框架


文件名

文号

生效时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重组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2020.03.20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

2019.08.2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

上证发[2019]114号

2019.11.29


二、 重要概念


概念

定义

依据

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四条

《重组办法》第十二条

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二条,《重组办法》第十三条


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流程


(一) 普通程序


受理前阶段

步骤

时间

备注

Step1:股东大会决议

T日


Step2:申报

T+3日[1]

财务顾问通过“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申报,文件清单详见《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对申报文件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交易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N日。

审核阶段

Step3:受理

N[2]+5日内

不予受理情形详见《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

Step4:首轮审核问询

受理文件之日起10日内


Step5:审核问询(若有)[4]


在《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情况下,重组审核机构可以在收到科创公司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后继续问询

Step6:出具审核报告


重组审核机构出具

Step7:审核意见/终止审核决定

受理文件之日起45日内[3]

交易所

注册阶段

Step8:进一步询问/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Step9:是/否注册



注1:表格中的“日”,均指“交易日”。

注2:若未发生文件补正情况,则N即为材料申报日。

注3:科创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等情形,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注4: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科创公司难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二) 简易程序


1.情形: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一款所称“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第一款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2.程序:


提交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和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规定情形,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项意见)——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出具审核报告。


3.除外情形:


(1)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科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


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来源于《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四、 重组上市流程


受理前阶段

步骤

时间

备注

Step1:股东大会决议

T日


Step2:申报

T+3日[1]

财务顾问通过“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申报,文件清单详见《科创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对申报文件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交易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N日。

审核阶段

Step3:受理

N[2]+5日内

不予受理情形详见《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

Step4:首轮审核问询

受理文件之日起20日内


Step5:审核问询(若有)


在《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情况下,重组审核机构可以在收到科创公司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后继续问询

Step6: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Step7:审核意见/同意重组上市决定/终止审核决定[3]

受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

上市委员会

注册阶段

Step8:进一步询问/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Step9:是/否注册



注1:表格中的“日”,均指“交易日”。

注2:若未发生文件补正情况,则N即为材料申报日。

注3:对科创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


五、 重点事项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


2. 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条件


普通标的资产[1]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标的资产[2]

应当是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注1:出自《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十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注2:出自《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3. 重组交易中取得股份的限售要求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1]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原则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注1: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科创公司股份的除外(《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2)重组上市过程中取得的股份(《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1]


36 个月内不转让

1)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针对拥有权益的股份)

2)重组上市标的未盈利的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针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4年度和第五年度[2]

重组上市标的未盈利的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2%(《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注1: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科创公司股份的除外(《科创公司重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注2: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


4. 交易所审核重点


事项

要求

依据

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指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

(一)增加定价权;(二)降低成本;(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四)加速产品迭代;(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六)获得税收优惠;(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21条

重组交易是否必要

(一)是否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

(二)是否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三)科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

(四)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是否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22条

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

(一)资产定价过程是否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

(二)所选取的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标的资产特征的匹配度,评估或者估值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三)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与历史交易作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存在重大差异的合理性;

(四)相同或者类似资产在可比交易中的估值水平;

(五)商誉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足额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

《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23条

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

(一)业绩承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增长,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业务发展规律;

(二)交易对方是否按照规定与科创公司签订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三)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在承诺期内是否具有明确的履约保障措施。

《科创公司重组审核规则》第24条


六、 科创板首例——华兴源创


(一) 概况


华兴源创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齐花、陆国初持有的欧立通 100%的股权。交易各方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为 104,000 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欧立通在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评估值为 104,07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70%,即 72,8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30%,即 31,200 万元。同时,华兴源创拟通过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和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标的公司项目建设。


(二) 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配套融资发行股份

价格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26.0440元/股,最终价格为26.05元/股

询价发行

锁定期

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并且, 交易对方进一步承诺,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对应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出具盈利专项审核意见(盈利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不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之日或者有关盈利补偿实施完毕之日(以二者较晚发生之日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业绩承诺及补偿


李齐花、陆国初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该 3 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30,000 万元(以下简称“累计净利润承诺数”)。


补偿方式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对华兴源创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取得的新增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当另行以现金方式对华兴源创进行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最终交易作价×(1-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本次发行价格


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四) 重点问询的问题


上交所的问询内容包括“关于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关于商誉和无形资产”、“关于收入预测和业绩承诺”、“关于标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关于协同效应及其他”五个部分。除了第五部分,几乎都是围绕标的估值和业绩承诺的。


5月25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同意华兴源创的重组申请后,又下发了三条会后意见,分别是:1)标的公司估值合理性及业绩承诺可实现性、2)标的公司对核心客户单一产品依赖风险及毛利率合理性;3)重大风险提示重要性和相关性,除第3)条外,与标的资产的估值息息相关。




丁旭,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


联系方式

手机:13810517738

邮箱:dingxu@deheng.com


周善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业务领域:境内外IPO,并购重组、私募投资等。


联系方式

手机:15110089823

邮箱:zhoushanliang@deheng.com


✦质控人:张淼晶  证券业务中心秘书长、境内IP0及再融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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